企業能否調節薪水福利?
2022-02-28 16:26
某針織廠受外部大氣候的危害,經濟收益大幅度下降。公司領導召開工作會議,科學研究決策整體員工廣泛減薪、縮小支出。接著,在2001年8月份,企業公布了《關于取消每月車補、飯補通知》;9月份審簽了各生產車間員工的工資調整單。一部分員工對于此事不滿意,覺得《勞動合同》早已承諾了標準工資、福利新項目,廠領導干部未與員工商議,單方面減薪,撤銷車補、飯補,變動合同書,屬毀約個人行為。規定廠領導干部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廠領導干部覺得《勞動合同》盡管約好了標準工資和車補、飯補等內容,但也承諾了“承包方(提員工)的薪酬規范由招標方依據聘用書、任命通知或相關審批文檔而變化”,還承諾“在租期內,招標方可改動各類管理制度及制訂新的管理制度,如該規章制度與合同規定有關條文不一致,承包方允許按該管理制度實行”。因而,規定這一部分員工聽從廠家的決策和有關管理制度。 該一部分員工不聽從針織廠的決策,遂向當地的仲載聯合會明確提出投訴。 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審理本案后,立即構成仲裁庭,并開庭審判本案。仲裁庭在查明此案客觀事實之后,依規對彼此被告方開展協商。因調解失敗,仲裁庭做出裁定: 駁回申訴一部分員工規定補發工資和福利工資待遇的要求。 從此案看來,某針織廠經濟收益不太好,決策對整體員工的薪水、福利水準開展更改是合乎《勞動法》第47條規范的,即“公司單位依據本部門的企業經營特性和經濟收益,依規自身明確本部門的薪水分配方式和工資待遇。”盡管《勞動合同》承諾了標準工資和車補、飯補等項福利,但廠家調節工資待遇是全體人員性的,是依規調節的,因此廠家的個人行為不屬毀約。尤其是《勞動合同》中有關“招標方可改動各類管理制度及制訂新的管理制度……”的承諾,更表明廠家的個人行為并不毀約。 因而,監察委員會駁回申訴一部分員工有關補發工資、福利工資待遇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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