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經濟效益為由扣除薪水,該怎么辦?
2022-02-28 16:24
周某領到薪水時,發覺薪水比前月降低了200元。周某咨詢企業,被單位告之:企業經濟收益得到了一些要素的危害,因而企業決策每一位員工降低薪水200元,以減少公司產品成本。周某對公司的作法不服氣,他應該怎么辦? 該公司的作法違背了勞動合同法有關不可無端拖欠工資的要求,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權利。周某可向本地相關工作行政機關體現或立即向仲載聯合會提到訴訟,規定改正公司的錯誤行為,撤銷公司拖欠工資的決策,并補領員工早已被私吞的薪水。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要求,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亂扣員工薪水,是用人公司違反規定或違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的承諾,沒有書面通知扣除員工勞動所得薪水酬勞的個人行為。除法律規定容許代繳薪水的情形外,公司單位一律不可亂扣或無端托欠員工薪水,不然,要擔負對應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一般說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代繳員工薪水:公司單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公司單位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法院判決書、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可以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不屬于上述情況,公司單位不可代繳員工薪水。 依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在如下所示狀況下,容許公司單位減發員工薪水: (1)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中明文規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要求,公司單位可以代收代繳員工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2)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確要求的。如彼此在協議中承諾,員工病事假只有享有病假工資,這樣的事情下可以減發放工資。 (3)公司單位依規制訂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要求的。如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中,要求員工違反勞動紀律,可以給予處罰處分(但不可超出國家規定的扣減額度規范)。 (4)公司職工薪酬與經濟收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務必下幅的(但付款員工薪水不可少于本地的最低工資)。 (5)因員工請請假等相對減發放工資等。 與此同時,法律法規對公司單位扣減員工薪水的金額作了約束性要求:公司單位對員工違法亂紀處罰的額度,一般不能超過自己月標準工資的20%;因員工自己緣故給公司單位導致財產損失的,公司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經濟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除的一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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