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半途辭職了,還能夠領年終獎金你又并不知道?
2022-02-21 16:00
實踐活動中,一些半途辭職的員工,在悉知公司單位派發了年終獎金后,常常要求公司單位依照上年度工作時間的占比向自身派發年終獎金,但公司單位則回絕,覺得員工早已辭職,不符派發獎金的標準。那麼,半途辭職的員工能得到年終獎金嗎?回答是可以,為何?可以看下面經典案例。
一、實例導進:
石某于2011年12月5日新員工入職某公司。彼此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承諾“年尾或合同書到期,承包方(員工)根據招標方(企業)績效考評后,由招標方兌付派發承包方的所有年收入收益。招標方付款給承包方的年收入收益包含月發放工資、以貸幣派發的福利及其獎金等新項目。”石某每個月固定不動發放工資6萬余元。2013年今年初,派發2012年年終獎金50萬余元。2014年今年初,因石某績效考評為C,企業依照其考評級別派發2013年年終獎金22萬余元。2014年12月,石某以企業未全額向其派發2014年11月、12月薪水為由向企業傳出終止勞動合同通告,彼此終止勞動合同。
石某訴至人民法院,規定企業向其派發2014年度的年終獎金。企業則辯稱,員工的年終獎金以績效考評狀況為基本,而石某半途辭職,并沒有參與年終考評,因而不可以得到年終獎金。
通過審判,人民法院覺得:石某系因企業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而于2014年12月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雖未參加2014年年終考評,但其未參加年終考評并無過錯,企業以石某未參加2014年年終考評為由回絕向石某派發獎金的原因不創立,人民法院不予以適用。與此同時,充分考慮年終獎金確實與考評有關,故人民法院從公平公正視角考慮,參考石某2013年年終獎金規范酌情考慮評定石某2014年本年度年終獎金實際金額。
二、實例分析:
中國統計局制訂施行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三)獎勵金;(四)補貼和補助;(五)日夜奮戰薪水;(六)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由此可見,年終獎金歸屬于勞務報酬的構成部分,歸屬于獎勵金。有關勞務報酬,《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要求:“勞動合同書對勞務報酬和工作標準等規范承諾不確立,引起異議的,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再次商議;協商不了的,適用集體合同要求;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務報酬的,推行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工作標準等規范的,適用國家相關要求。”
如公司單位與員工未在勞動合同書中確立承諾年終獎金的派發方法,在集體合同中也沒有承諾,在管理制度中也未作要求的,這時理應評定歸屬于公司單位與員工針對勞務報酬承諾未知的情況。在彼此已就年終獎金產生異議的情形下,商議通常無法見效;而目前在我國并沒有針對年終獎金有統一確立的要求,因而理應根據公司單位向別的員工派發的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得到辭職員工本來很有可能得到的年終獎金金額,再根據其待崗時間比例計算其勞動所得的年終獎金金額。
三、年終獎金支不付款有什么標準?
1、可付款的標準:在公司單位與員工針對年終獎金的派發承諾未知,與此同時集體合同、管理制度也未作要求或承諾的情形下,應依據同酬的嚴責,適用員工有關年終獎金的派發要求。
2、不付款的標準:如在勞動合同書中已經承諾,或企業已經有管理制度要求的情形下,應當勞動合同書或管理制度實行。如勞動合同書或企業管理制度中承諾或要求,年終獎發放前員工辭職不可享有企業上一年年終獎金的,公司單位可以不付款辭職員工年終獎金。
四、大法官提示
為防止年終獎金層面的異議,創建更和睦、平穩的勞務關系,大法官提示諸位員工可以在下列層面留意:
1、在勞動合同書中對年終獎金的派發時間、規范、標準等作出確立承諾。
2、在集體合同中對年終獎金的有關問題作出承諾。
3、在管理制度中對年終獎金的派發方法做出確立細膩的要求,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之要求,執行對應的民主化程序流程,將管理制度開展公示公告并向員工告之、送到。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