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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懷孕期犯錯誤可以被辭退嗎?
2022-02-09 17:32
一、員工懷孕期犯錯誤可以被辭退嗎?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要求:“員工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公司單位不可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可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要求,員工有如下所示情況之一,公司單位有權利依規消除與孕期女工的勞務關系:
1、比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是公司單位管理制度的;
2、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對公司單位權益導致重要危害的;
3、或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改掉的;
4、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公司單位不用付款經濟補償。但假如并不是以上情況,公司單位解雇哺乳期間女工,公司單位應付款經濟補償、附加經濟補償等。
因而,公司單位是不可以隨便辭退哺乳期間女工的。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內,公司單位不可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單位在女工哺乳期間內強制與其說終止勞動合同,是違背在我國法律法規的個人行為。
二、懷孕期被公司辭退了應該怎么辦
1、如女工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則應撤消公司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決策,彼此持續執行勞動合同書。導致職工薪資損害的,公司單位還需要繳納薪水。如在案子處理方式中勞動合同期限期滿的,則應在撤消公司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決策的與此同時,評定彼此工作終止合同,并栽定公司單位付款至工作終止合同之日的薪資待遇。
2、如女工未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可視作公司單位明確提出,彼此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合同時間應明確至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如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并未期滿或彼此僅存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公司單位應付款女員工工資至“三期”到期之日,并付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如女工“三期”到期之日勞動合同書已期滿,則評定彼此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公司單位無需付款女工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在企業充足重視產婦的全部合法權利的情形下,孕媽媽也需要重視企業而且遵循企業的管理規章制度的。在我國的有關法律制度,針對孕媽媽的懲罰幅度相對而言都較為廣泛,那也是由于充分考慮孕媽媽肚子里胎寶寶的有關利益的,對于孕媽媽自己,也是要遵循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企業的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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