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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代通知金是一回事兒嗎?
2022-01-21 16:10
一、經濟補償代通知金是一回事兒嗎?
1、二者適用標準不一樣
代通知金付款的標準有三個,各自為不稱職工作中消除、診療到期消除、客觀性情況產生重要轉變消除。僅有在這里三種情況下的消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的付款標準許多,以上三種情況必須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也有商議消除、法律規定裁人、員工迫不得已消除等諸多種多樣情況。經濟補償的付款標準包括了代通知金的付款標準,與此同時其范疇更加廣泛。
2、二者的付款月數不一樣
代通知金為確定額度,是員工一個月的薪水。經濟補償的實際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相關。員工工作中不滿意大半年的,付款大半個月;工作中大半年以上不夠一年的,付款一個月。以后一年依照賠償一個月的規范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因此代通告為固定不動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則通常遵循工作中一年付款一個月的賠償標準。
二、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能否與此同時索取?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1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由此可見,僅有在以上三種狀況下,公司單位依規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是沒有提早1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理應挑選附加付款員工1個月薪水來取代提早1個月通告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此外,公司單位以別的原因終止勞動合同,如商議消除以員工比較嚴重消除、工作終止合同等,均不需付款代通知金。
因公司單位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和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造成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并不相同,員工不可以既認為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利益,又與此同時認為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利益。
很多人很容易把經濟補償,代通知金和經濟賠償金搞搞混。盡管代通知金是付款一個月的薪水,但他并不是一種賠付。由于在中國法律法規上邊要求要辭退一個員工,務必要提早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到員工,可是如果是合理合法的辭退員工,可是又不提早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的,就用一個月的薪水做為代通知金表明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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