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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了勞動合同書實習期期內離職有薪水嗎
2021-12-30 16:22
員工在試用期辭職是有薪水的,假如公司單位回絕付款其薪水的,員工可以向本地的工作監管部門開展投訴處理或是申請勞動仲裁,規定用人公司付款其被托欠的薪水。
一、如果是給公司單位工作中,有兩個方式可以規定付款薪水:
1、員工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舉報;優勢:方法簡易。缺陷:全國各地稽查幅度很有可能并不是非常大;
2、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付款薪水。假如未簽訂合同,可以規定付款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欠薪明確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還能夠規定承擔經濟補償。優勢:除開薪水外,還能夠認為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而且一般都能夠最后處理;缺陷:申請勞動仲裁便是打工作糾紛案,程序流程稍多,必須專業人員具體指導。
二、如果是給本人工作中,算不上勞務關系,可以立即去法院起訴該本人老總,規定付款勞務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我國國內的公司單位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運行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安全生產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個工作部門有權利監督公司單位工資支付的狀況。公司單位有下述傷害員工合法權利個人行為的,由勞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規范,按相關要求實行。
試用期辭職,提早3天提交一份書面形式辭職申請,署名日期為當日,申請辦理辭職日期是署名日過后的第4天,就可以是申請辦理一切正常辭職手續,薪水仍舊按你的出勤率日數派發。 第4天申請辦理工作交接辦理手續,要有書面形式的工作交接辦理手續,彼此簽名(包含物件工作交接等)。假如人事檔案在企業的,必須在第四天與此同時領到人事檔案(一定要由企業貼密封條,蓋公章即可),自身臨時完好無損存放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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