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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后企業欠薪該怎么辦
2021-12-29 15:58
一、試用期離職后企業欠薪該怎么辦
根據在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公司單位托欠實習期員工工資的,被告方可以根據商議,申請勞動仲裁等的方法處理異議,要回托欠的薪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單位與員工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辦理協商、訴訟、提出訴訟,還可以商議處理。
協商標準適用訴訟和民事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處理關于勞動仲裁,理應依據合理合法、公平、妥善處理的標準,依規維護保養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的合法權利。
第七十九條 關于勞動仲裁產生后,被告方可以向本企業關于勞動仲裁調節聯合會申請辦理協商;調解不了,被告方一方規定訴訟的,可以向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被告方一方還可以同時向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二、員工提交離職的情況有什么
員工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離職)分三種狀況:
一是,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要求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提早30天(實習期3天)通告公司單位,無需企業準許。但公司單位不擔負經濟補償金;
二是,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提早30天,也無需準許,并且,公司單位還需要依照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要求,付款每工作中一年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三是,員工沒有根據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單位不僅不給經濟補償,還可根據第九十條的要求,給企業導致損害的要擔負承擔責任。
留意,實習期一般為三個月,沒滿三個月只需提早三天通告勞動者而并不是申請辦理,因為它沒有不準許的權利!
實習期是員工調查公司單位是不是合適自身,公司單位調查員工是不是合乎錄取標準的限期。實習期內,勞務關系尚不穩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要求,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而根據相關要求,在員工申請辦理了離職流程的情況下,公司單位就理應付款員工相對應的薪資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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