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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怎么要求的
2021-12-28 16:22
一、月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怎么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加班工資的標準規定是:
1、工作中日分配員工延長性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酬勞;
2、歇息日分配員工上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酬勞;
3、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
二、加班費的測算數量如何確定?
第一、勞動合同書確立承諾了員工工資金額的,而該薪水金額又與具體派發額相一致的,就理應以勞動合同書中承諾的薪水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鶖祽皹藴使べY”、“崗位補貼”等全部薪水新項目。對于哪種新項目歸屬于收入范圍,則以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要求“職工薪酬”定義為標準。自然,因為加班費計算數量是以“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酬勞”為標準,因此員工每月加班工資可不計入到下月加班費計算數量中。
第二、勞動合同書沒有確立承諾薪水額度的,理應以員工具體工資額做為測算數量。相近“不低于最低工資”等要求都歸屬于不清晰的要求。
第三、在真實中,有時候員工的當月薪水與當月獎勵金派發日期不一致,這時需要將這兩一部分累計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由于員工的月獎具備“工作一切正常運行時間薪水酬勞”特性,歸屬于薪水構成部分。對于公司有時候派發的如“周年慶活動獎”等獎勵金則并不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
第四、推行計件工資的員工,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工資價格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
第五、推行宗合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公司單位,當綜合性測算周期時間為一季度或本年度時,應將綜合性周期時間內的月職工平均工資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
在加班費的這個問題上,不一樣崗位上的員工,加班費的測算數量是不一樣的,由于有一些員工得話,每一個月便是穩定的薪水,那這樣一來得話,事實上便是依照每小時的薪資來測算加班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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