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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賠償繳稅如何繳稅?
2021-12-28 16:18
終止勞動合同賠償繳稅如何繳稅?
實際記稅公式計算如下所示:
終止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應繳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不征稅收入額-具體交納的基本上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工作年限-花費扣除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工作年限
公式計算中“具體交納的基本上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就是指本人獲得的賠償收益時具體交納到地區稅務機關單位、工作社保單位或政府部門公積金監管單位特定專用存款賬戶的一部分,對未具體交納的不可扣減。如具體交納的基本上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已經在當月發放工資中扣減,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測算時不能再反復扣減。
《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本人與用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賠償收益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告》(稅務[2001]157號)明文規定:本人因與用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而得到的一次性賠償收益,包含公司單位派發的經濟補償、日常生活補助金和別的補助金用。針對本人因終止勞動合同而達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應按“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本人因與用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而得到的一次性賠償收益(包含公司單位派發的經濟補償、日常生活補助金和別的補助金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平均工資3倍金額之內的一部分,免稅個人所得稅;超出的一部分依據《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本人因終止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征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告》(國稅發[1999]178號)的相關要求,測算征繳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78號原文中要求:針對本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可視作一次獲得數月的薪水、薪酬收益。實際均值方法為:以本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做為本人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要求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數按具體工作年限數測算,超出12年的按12年測算。
2、本人領到一次性賠償收益時根據我國和當地政府要求的占比具體交納的公積金、個人醫療保險、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賠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時給予扣減。
“工作年限”就是指測算派發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的本人具體工作年限,假如具體工作年限超出12年的,按12年測算。
因為公司單位派發的數額是終止勞動合同所給的賠償額度,被告方自身理應依據賠償繳稅的規范開展稅務的扣減辦理手續,防止偷漏稅等個人行為的產生。此外要不是終止勞動合同賠償繳稅,那扣稅的計算方式各有不同,必須再行明確計算方法,進而開展稅務的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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