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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費能不能與代通知金共存
2021-12-20 16:49
一般公司單位要是沒有在要求范圍內消除了勞動合同書的必須向員工給予一定的賠付,這兒的賠償費并不是大家簡單的經濟補償,賠償費順暢是含有一定的處罰特性的,可是經濟補償則是對員工的賠償,通常是代通知金,那麼賠償費能不能與代通知金共存?
一、消除后代通知金與賠償費是不是可以共存?
代通知金與賠償費不可以共存
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違規消除或是停止工作合時,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工作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也就是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下能產生的,而不是在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造成。
從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賠償費是公司單位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付款一個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因此二者可以共存。
二、代通知金的額度如何確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要求,公司單位付款的代通知金的金額為該員工 的標準工資,而不是員工辭職前十二個月薪水的平均值。
三、有關法律條文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員工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根據以上原文對賠償費能不能與代通知金共存的剖析,大家都應當現已知道在公司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時,賠償費與代通知金不可以共存。由于這時公司單位的行為表現是違反規定消除的勞動合同書,那麼就只需要付款員工賠償費,就無需付款代通知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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