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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資與加班工資有關系嗎?
2021-12-17 17:08
一、標準工資與加班工資有關系嗎?
要精確測算加班工資,最先務必恰當明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實踐活動實際操作中實際要掌握以下幾個方面:
1、假如勞動合同書有確立承諾薪水額度的,理應以工作合同約定的薪水做為加班費計算標準。理應留意的是,假如勞動合同書的薪水新項目分成“標準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理應以各類薪水的總數做為數量計發加班工資,不可以以“標準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獨立一項做為測算數量。
2、假如勞動合同書沒有確立承諾薪水金額,或是合同約定不確立時,理應以基本工資做為測算數量。只要是公司單位立即付款給員工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等都歸屬于基本工資,實際包含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要求“職工薪酬”的好多個構成部分。可是理應留意一點,在以基本工資都可以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時,加班工資、飯食補貼和安全生產補助等理應扣減,不可以歸入測算范疇。
3、在明確員工日職工平均工資和鐘頭職工平均工資時,應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要求 ,以每個月上班時間為20.92天宇167.4鐘頭開展換算。
4、推行計件工資的,理應以法律規定時間內的計件工資價格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
5、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小于本地當初的最低工資的,理應以日、時最低工資為數量。
二、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標準工資明確;
二是勞動合同書沒有承諾的,依照團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加點基數明確;
三是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依照員工自己一切正常工作勞動所得的薪水明確。與此同時,加班加點基數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最低工資。
當地人社廳單位注重,推行月工資制度的公司單位日薪水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開展換算,鐘頭薪水在日工資基本上除于8鐘頭開展換算。
假如說員工在工作中期內發生了加班加點個人行為后,員工也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公司單位索取加班工資用的,在預估加班工資用時也是會依據加班加點的時間段及其員工的薪水來估算的,假如說員工和勞動者彼此協商一致后,也是可以根據給員工補休的方法來折抵加班加點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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