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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給發獎金是不是違反規定,企業扣發員工的獎勵金該怎么辦?
2021-12-09 16:29
一、企業不給發獎金是不是違反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獎勵金是薪水的一部分,是員工勞動所得的工資待遇,向員工付款獎金是公司單位的責任。應當留意的是,獎勵金與別的方法的薪水一樣,是員工與公司單位根據勞動者合同約定或由公司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規范的。
假如員工與企業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了獎勵金,或是公司單位根據工資支付、績效考核等規章制度要求了獎勵金的派發方法,而公司單位不付款,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員工可以向公司單位索取。假如公司單位沒有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書,則員工可依照同酬的要求規定付款酬勞,包含獎勵金。
二、企業扣發員工的獎勵金該怎么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日夜奮戰薪水、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要求:“勞動合同法中的‘薪水’就是指公司單位根據相關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方式繳納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是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獎金及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獎勵金就是指付款給員工的超量勞務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務報酬。包含:生產制造獎、節省獎、勞動者競賽獎、機關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的獎賞薪水、別的獎勵金。”因而,薪水、獎勵金、補貼收益等屬薪水的范圍。
即然獎勵金歸屬于收入的范圍,如果有的企業隨便扣發,顯著違背了法律法規。提議被扣發獎勵金的員工向勞動局監察部門體現,由勞動者行政機關勒令其期限付款,如貸款逾期不付款,員工可以依規申請勞動仲裁,由訴訟機關單位判決其在要求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扣發的工資以外,還需按應付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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