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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是不是務必派發,員工可規定企業派發獎勵金的狀況
2021-10-19 16:07
一、年終獎是不是務必派發?
許多 企業到年尾便會派發獎勵金。有一些員工沒有獲得年終獎金,或是辭職后規定企業派發年終獎金。權威專家覺得一般狀況下,員工沒有權利規定企業派發年終獎金,由于年終獎金一般是由企業對員工開展考評后下發的,假如企業對其考評不符派發獎勵金的標準,那當然可以不派發其獎勵金,假如員工辭職了,因為未對其開展考評,也也不派發年終獎金,終究派發獎勵金是企業自身的事兒。
獎勵金實質上歸屬于薪水,是薪水的構成部分。中國統計局公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1)計時工資;(2)計時工資;(3)獎勵金;(4)補貼和補助;(5)日夜奮戰薪水;(6)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因此,獎勵金事實上是薪水的構成部分。
二、員工可規定企業派發獎勵金的狀況
在下列狀況下,員工有權利規定企業派發獎勵金,而不管其是不是早已離去企業:
1、勞動合同書中約好了獎勵的實際測算方法的。例如依照銷售額或是盈利的一定占比派發,那麼員工就有權利規定勞動部門執行派發獎勵金的責任。
2、依據企業的要求用人公司理應派發獎勵金的。例如用人公司以內部管理制度的方式,把獎勵金派發的前提和計算方式產生規章制度,假如員工滿足條件,那企業應當派發獎勵金。
3、企業早已對指定的員工做出了對其派發獎勵金及其實際獎勵辦法決策的。假如企業托詞悔約,員工則能夠依規規定企業派發獎勵金。
假如在以上情況下,員工即便 離開企業,仍有權利規定企業派發獎勵金,自然其獎勵金只有是在職人員期間的獎勵金。由于在以上情況下,早已確認了用人公司派發獎勵金的責任,用人公司當然要執行該責任??墒?,這類情形下需要有測算獎勵金的具體做法并能精確測算出詳細的金額。不然,假如員工的所認為的支配權是虛的,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是不能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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