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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的法律依據是怎樣要求的
2021-12-08 16:38
一、全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的法律依據是怎樣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
違背本規章要求拖欠農民工薪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對企業處2多萬元5萬余元下列的處罰,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處1多萬元3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一)以實體、商業票據等方式替代貸幣付款拖欠工程款;
(二)未定編工資支付賬表并依規儲存,或是未向民工給予薪水明細;
(三)扣留或是變向扣留用以付款拖欠工程款的銀行帳戶所關聯的民工自己社保卡或是儲蓄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勒令新項目停產,處以5多萬元10萬余元下列的處罰;情節惡劣的,給與施工方限定承攬新工程項目、減少資質證書、注銷企業資質證書等處分: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時設立或是應用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規定儲存薪水擔保金或是未給予金融企業票據;
(三)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分包企業未推行勞動力用人實名登記管理方法。
第五十六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處5多萬元10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一)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月考評民工勞動量、定編工資支付表并經民工自己簽名確定;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未對總包企業勞動者用人執行監管;
(三)工程分包企業未相互配合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其勞動者用人開展監管;
(四)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推行施工工地消費者維權信息公示規章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勒令新項目停產,處以5多萬元10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依規給予工程進度款付款貸款擔保;
(二)施工單位未按承諾立即全額向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撥款工程進度款中的人力花費;
(三)施工單位或是工程總承包企業拒不給予或是沒法給予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相關材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規相互配合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查看有關企業金融業賬號的,由金融業監督機構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處2多萬元5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政府部門項目投資政府投資資產不及時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報區級市人民政府準許,勒令期限全額撥款所托欠的資產;貸款逾期不撥款的,由上一級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提醒談話立即義務單位和有關監督機構責任人,必需時開展通告,提醒談話地區市人民政府責任人。情節惡劣的,對地區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依規依規給與處罰。
第六十條
政府部門項目投資施工單位沒經準許項目立項基本建設、私自擴張工程規模、私自提升項目投資預算、未立即撥款工程進度款等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除依規負責任外,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別的相關部門依照崗位職責提醒談話基本建設單位負責人,并做為其績效考評、薪酬分派、評優評先、職位升遷等的重要憑證。
第六十一條
針對基本建設財力不及時、違反規定違規行為開工建設的社會發展項目投資工程項目項目建設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別的相關部門依照崗位職責依規對施工單位開展處分;對基本建設單位負責人依規依規給與處罰。有關部門工作員未依規做好本職工作的,由相關機關單位依規依規給與處罰。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發展趨勢改革創新、財政局、公安機關等單位和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工作員,在執行拖欠工程款付款監管崗位職責全過程中瀆職犯罪、失職瀆職、依規依規給與處罰;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
綜合性上邊常說的,民工的薪資一般是由用人的企業來開展派發,假如出現有托欠或是遲給薪水的狀況,那麼便會遭受對應的處分,而針對在我國也是特別擬定出了有關的規章,只需違背了此個人行為那麼就可以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檢舉,進而確保到自身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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