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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終止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終止合同時日常生活補助金怎么發
2021-12-08 16:26
一、勞動者終止合同的情況
(1)合同期限已滿。按時的勞動合同書在合同約定的限期期滿后,除非是彼此是依規續簽或依規推遲,不然合同書即行停止;
(2)合同書目地早已完成。以進行一定的工作中歷時的勞動合同書在其承諾工作中結束之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書在其決定的條文所有執行結束之后,合同書因目地的完成而當然停止;
(3)合同約定的停止條件發生。公司勞動合同書或集體合同對公司勞動者合同約定的停止條件發生之后,公司勞動合同書從此停止;
(4)被告方身亡。員工一方身亡,合同書即行停止;顧主一方身亡,合同書可以停止,還可以因第一繼承人的承繼或出讓第三方而使合同書再次存有,這要依具體情況而定;
(5)員工離休。員工因做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因公負傷而辦退休辦理手續后,合同書即行停止;
(6)公司蕩然無存。公司因依規宣告破產、散伙、關掉或企業兼并后,原來公司蕩然無存,其合同書也告停止。
二、勞動者終止合同時日常生活補助金怎么發
(1)《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國發[1986]77號)廢除后,國企員工勞動合同書到期后與公司停止事實勞動關系的,以《規定》廢除時間(2001年10月6日)為標準,對在《規定》廢除前公司錄取的員工,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勞務關系時,按員工在《規定》廢除前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自己“標準工資”一個月的日常生活補助金,較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以《規定》廢除前員工十二個月的人均月標準工資為計發數量。對在《規定》廢除后公司錄取的員工,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勞務關系時,可以不付款日常生活補助金。
(2)國有企業改制后未變換真實身份(工作年限換置)的原國企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后付款日常生活補助金:企業改制時間(以改革后企業工商登記日為標準),在《規定》廢除以后的,按以上要求實行;企業改制時間在《規定》廢除以前的,按員工在改革后企業工商登記日以前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自己“標準工資”一個月的日常生活補助金,較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以改革后公司工商注冊此前員工十二個月的人均月標準工資為計發數量。
以上“標準工資”就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的員工所處職位(職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若勞動合同書中沒有承諾或承諾不清晰的,按下列方法明確:凡推行職位專業技能工資制度的企業,按員工自己崗位工資與專業技能薪水之和明確;推行別的工資管理制度的企業,按員工自己前十二個月均值實得薪水的70%明確。以上計發數量小于本地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明確。
(3)《浙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廢除后,相關勞動合同解除日常生活補助金付款問題,以《條例》廢除時間(2001年9月3日)為標準,對在《條例》廢除前錄取的員工,勞動合同書到期后停止勞務關系時,按員工在《條例》廢除前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自己一個月實得薪水的日常生活補助金,以《條例》廢除前員工最終三個月均值實得薪水為計發數量。對在《條例》廢除后公司錄取的員工,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勞務關系時,不付款日常生活補助金。
(4)行政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后日常生活補助金的付款,也按此要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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