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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具體內容有什么
2021-12-07 16:38
一、確保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具體內容有什么?
第一章,條例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標準拖欠工程款付款個人行為,確保民工準時全額得到薪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擬定本規章
第二條
確保民工工資付款,可用本規章。
本規章所稱民工,就是指為公司單位給予勞動者的農村百姓。
本規章所稱薪水,就是指民工為公司單位給予勞動者后理應得到的勞務報酬。
第三條
民工有準時全額得到薪水的支配權。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可拖欠農民工薪水。
民工理應遵循工作紀律和職業操守,實行勞動者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勞動者每日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區政府對主管機關內確保民工工資付款工作中承擔,創建確保民工工資付款工作中聯動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確保民工工資付款工作規劃負責制,并列入對區級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屬市人民政府開展考評和監管的具體內容。
城鎮市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理應加強對拖欠農民工薪水分歧的清查和調解工作中,預防和解決矛盾,立即糾紛調解。
第五條
確保民工工資付款,理應堅持不懈企業登記承擔、政府部門依規管控、社會發展機制監管,依照治理、防患于未然、預防融合、源頭治理的規定,依規除根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
第六條
公司單位推行民工勞動者用人實名登記管理方法,與招收的民工書面形式承諾或是根據依規擬定的管理制度要求工資支付規范、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具體內容。
第七條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承擔確保民工工資付款工作中的協調工作、管理方法具體指導和工人工資付款狀況的監督管理,嚴查相關拖欠農民工薪水案子。
住房城鄉基本建設、道路運輸、水利工程等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執行領域管控義務,督查因違反規定分包、違法分包、惡意欠薪、掛證、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拖欠農民工薪水案子。
發展趨勢改革創新等單位依照崗位職責承擔政府部門項目投資的審核管理方法,依規核查政府部門項目投資的自有資金和籌集方法,按照規定立即分配政府投資,加強社會發展信用體系建設,機構對拖欠農民工薪水失信黑名單聯合懲戒目標依規依規給予限定和懲罰。
行政機關承擔政府投資資產的成本管理,依據經準許的費用預算按照規定立即全額撥款政府投資資產。
公安部門承擔立即審理、查辦因涉嫌拒不給勞務報酬刑事案,依規處理因拖欠工程款托欠引起的社會刑事案件。
司法行政機關、生態資源、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管理、金融體系監管等單位,依照崗位職責搞好與確保民工工資付款有關的工作中。
第八條
公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機構依照崗位職責依規維護民工得到薪水的支配權。
第九條
主流媒體理應進行確保民工工資付款相關法律法規現行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人物的報導,依規加強對拖欠農民工薪水違規行為的輿論導向,正確引導公司單位提高依規用人、準時全額付款薪水的法制觀念。
第十條
被欠薪的民工有權利依規舉報,或是申請辦理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訴訟和提起訴訟。
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個人行為,有權利向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或是別的相關部門檢舉。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和別的相關部門理應公布檢舉舉報電話、網址等方式,依規接納對拖欠農民工薪水個人行為的檢舉、舉報。針對檢舉、舉報的解決推行首問負責制,歸屬于本單位審理的,理應依規妥善處理;不屬于本單位審理的,理應立即傳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理應依規妥善處理,并將調查結果告之檢舉、舉報人。
第二章,工資支付方式與周期時間
第十一條
拖欠工程款理應以現金方式,根據銀行轉帳或是現金結算給民工自己,不可以實體或是商業票據等別的方式取代。
第十二條
公司單位應當與民工書面形式承諾或是依規擬定的管理制度要求的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和實際付款日期全額付款薪水。
第十三條
推行月、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依照月、周、日、鐘頭為周期時間付款薪水;推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由彼此依規承諾。
第十四條
公司單位與民工書面形式承諾或是依規擬定的管理制度要求的實際付款日期,可以在民工給予勞動者的本期或是次期。實際付款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是歇息日的,理應在法定節假日或是歇息日前付款。
公司單位因不可抗拒無法在付款日期付款薪水的,理應在不可抗拒清除后立即付款。
第十五條
公司單位應當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定編書面形式工資支付賬表,并最少儲存3年。
書面形式工資支付賬表應當包含公司單位名字,付款周期時間,付款日期,付款目標名字、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上班時間,應發工資新項目及金額,代繳、代交社保、扣減新項目和金額,實發放工資金額,金融機構代發工資憑據或是民工簽名等具體內容。
公司單位向民工結算薪水時,理應給予民工自己的薪水明細。
第三章,薪水償還
第十六條
公司單位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理應依規給予償還。
第十七條
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企業招收民工,民工早已辛勤努力而未得到薪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行。
第十八條
用人企業應用本人、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公司或是未依規獲得勞動派遣許可證書的企業外派的民工,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用人企業償還,并可以依規開展追索。
第十九條
公司單位將工作目標分包給本人或是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企業,造成托欠所招收拖欠工程款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行。
公司單位容許本人、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或是未獲得對應資質證書的組織以公司的為名對外開放運營,造成托欠所招收拖欠工程款的,由公司單位償還,并可以依規開展追索。
第二十條
合伙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私營經濟機構等公司單位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理應依規給予償還;不償還的,由投資人依規償還。
第二十一條
公司單位伴有或是分立能,理應在執行合拼或是公司分立前依規償還托欠的拖欠工程款;經與民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拼或是公司分立后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公司單位償還。
第二十二條
公司單位被依規吊銷營業執照或是登記證書、被勒令關掉、被撤消或是依規散伙的,理應在辦理注消備案前依規償還托欠的拖欠工程款。
未根據前述要求償還拖欠工程款的公司單位關鍵投資人,理應在注冊新公司單位前償還托欠的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建設工程行業特殊規定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理應有達到工程施工所須要的資產分配。沒有達到工程施工所須要的資產分配的,工程項目項目建設不可開工建設;依規必須申請辦理施工證的,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不予以授予施工證。
政府部門項目投資所需資產,應當國家相關要求認真落實,不可由施工方墊付資金基本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理應向施工方給予工程進度款付款貸款擔保。
施工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企業依規簽訂書面形式工程施工合同,理應承諾工程進度款計量檢定周期時間、工程進度款進展清算方法及其人力花費撥款周期時間,并依照確保拖欠工程款準時全額付款的規定承諾人力花費。人力花費撥款周期時間不低于1個月。
施工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企業理應將工程施工合同儲存備查簿。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方與工程分包企業依規簽訂書面形式分包合同,理應承諾工程進度款計量檢定周期時間、工程進度款進展清算方法。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相關要求設立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重點用以付款該項目項目建設拖欠工程款。
設立、應用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相關材料理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妥當儲存備查簿。
第二十七條
金融企業理應提升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設立服務流程,搞好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的日常管理方面;發覺資產未按承諾撥款等情形的,立即通告工程總承包企業,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匯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和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并列入拖欠工資警報系統。
工程項目竣工且未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公示公告30日后,可以申請辦理銷戶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帳戶內賬戶余額歸工程總承包企業全部。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或是工程分包企業理應依規與所招收的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書并開展用人實名制認證,必備條件的領域理應根據對應的管理服務服務平臺開展用人實名制認證、管理方法。未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或是工程分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書并開展用人實名制認證的工作人員,不可進到新項目當場工程施工。
工程總承包企業需要在建筑項目部配置人資稅管員,對總包企業勞動者用人執行監管,把握施工工地用人、考勤管理、工資支付等狀況,審批勞務分包方定編的拖欠工程款付款表,工程分包企業理應給予相互配合。
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分包企業理應創建用人管理方法賬表,并儲存至工程項目竣工且薪水所有付清后最少3年。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合同約定立即撥款工程進度款,并將人力花費立即全額撥款至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企業準時全額繳納拖欠工程款的監管。
因施工單位未依照合同約定立即撥款工程進度款造成拖欠工程款托欠的,施工單位理應以未付清的工程進度款為限優先墊款被欠款的拖欠工程款。
施工單位理應以新項目為企業創建確保民工工資付款聯動機制和工資拖欠防止體制,催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勞動力用人管理方法,妥善處置與拖欠工程款付款有關的矛盾糾紛。產生民工團體討薪事情的,施工單位理應會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妥善處理,并向新項目所在城市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和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匯報相關狀況。
第三十條
工程分包方對所招收民工的實名登記監管和工資支付負立即義務。
工程總承包企業對總包企業勞動者用人和工資發放等狀況開展監管。
工程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優先償還,再依規開展追索。
工程項目建設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優先償還,再依規開展追索。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行業實行工程分包企業拖欠工程款授權委托工程總承包企業代發貨規章制度。
工程分包企業可以按月考評民工勞動量并定編工資支付表,經民工自己簽名確定后,與當月施工進度等狀況一并交工程總承包企業。
工程總承包公司依據工程分包方定編的工資支付表,根據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立即將工資支付到民工自己的銀行帳戶,并向工程分包方給予代發工資憑據。
用以付款拖欠工程款的銀行帳戶所關聯的民工自己社保卡或是儲蓄卡,公司單位或是別的工作人員不可以任何借口扣留或是變向扣留。
第三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相關要求儲存薪水擔保金,重點用以付款為所工程承包給予勞動者的民工被欠款的薪水。
薪水擔保金推行多元化儲存方法,對一定階段內未產生工資拖欠的企業推行免減對策,對產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度提升儲存占比。薪水擔保金可以用金融企業票據取代。
薪水保障金的儲存占比、儲存方式、免減對策等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會與相關部門擬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要求外,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資產和薪水擔保金不可因付款為本新項目給予勞動者的拖欠工程款以外的緣故被封查、凍潔或是劃轉。
第三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需要在工地顯眼部位開設消費者維權信息內容標語牌,明確以下事宜:
(一)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及所屬工程項目、工程分包企業、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人資稅管員等基本資料;
(二)本地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資料;
(三)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電話、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訴訟申請辦理方式、法律援助中心申請辦理方式、公共性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內容。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或是施工單位與工程分包企業因工程項目總數、品質、成本等造成問題的,施工單位不可因異議不依照本規章第二十四條的要求撥款工程進度款中的人力花費,工程總承包企業也不可因異議不按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或是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建設分包或是工程分包給本人或是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企業,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施工單位或是工程總承包企業償還。
施工方容許別的單位和個人以甲方的為名對外開放承包工程建設,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施工方償還。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項目項目建設違背土地空間布局、建設工程等相關法律法規,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施工單位償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創建拖欠工程款付款監管數據管理平臺,完成人力社保、發展趨勢改革創新、司法行政機關、財政局、住房城鄉基本建設、道路運輸、水利工程等單位的建筑項目審核、資產貫徹落實、施工許可、勞動者用人、工資支付等信息內容立即分享。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依據水電工程天然氣供貨、物業管理服務、銀行信貸、稅款等體現公司生產運營有關標準的變動狀況,立即監管和預警信息工資支付安全隱患并搞好預防工作中,市場管理、金融體系監管、稅務等單位理應給予相互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和別的相關部門應當崗位職責,加強對公司單位與民工簽訂合同、工資支付及其工程項目建設推行民工實名登記管理方法、拖欠工程款專用型賬戶管理、工程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薪水擔保金儲存、消費者維權信息公示等情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降低拖欠農民工薪水個人行為的產生。
第四十條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在嚴查拖欠農民工薪水案子時,必須依規查看有關企業金融業賬號和有關被告方有著房屋、車子等情形的,理應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行政機關責任人準許,相關金融企業和備案單位理應給予相互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在嚴查拖欠農民工薪水案子時,產生公司單位拒不配合調研、償還責任主體及有關被告方沒法連接等情況的,可以要求公安部門和別的相關部門幫助解決。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發覺拖欠農民工薪水的違規行為因涉嫌組成拒不給勞務報酬罪的,應當相關要求立即移交公安部門核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做出勒令付款被欠款的拖欠工程款的決策,有關企業不付款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辦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理應依規標準本行業基本建設市場管理,對違反規定分包、違法分包、惡意欠薪、掛證等方式開展嚴查,并對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違規行為立即給予勸阻、改正。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審計機關和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依規對政府部門項目投資施工單位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承諾向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撥款資產狀況開展監管。
第四十五條
司法部門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理應將民工列入法律援助中心的重點戶,并依規為要求付款薪水的民工給予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中心。
公共性法律援助有關組織理應積極開展有關起訴、資詢、協商等活動內容,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和別的相關部門應當“誰稽查誰普法教育”普法教育負責制的規定,根據以案釋法等形式多樣,增加對確保民工工資付款最新法律法規的普及化宣傳策劃。
第四十七條
人力社保行政機關理應創建公司單位及有關責任者社會保障遵紀守法征信系統,對公司單位進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級別點評。
公司單位有比較嚴重拖欠農民工薪水違規行為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向社會發展發布,必需時可以根據舉辦記者招待會等方式向新聞媒體公布曝出。
第四十八條
公司單位拖欠農民工薪水,情節惡劣或是導致比較嚴重欠佳社會影響的,相關部門理應將該公司單位以及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歸入拖欠農民工薪水失信黑名單聯合懲戒目標名冊,在政府部門資產適用、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擔保融資、市場準入制度、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城市交通等層面依規依規給予限定。
拖欠農民工薪水必須歸入失信黑名單聯合懲戒名冊的實際情況,由國務院辦公廳人力社保行政機關要求。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依規給予工程進度款付款貸款擔保或是政府部門項目投資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理應限定其新建項目,并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列入國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公示公告。
第五十條
民工與公司單位就欠薪存有異議,公司單位應該給予依規由其儲存的勞動合同書、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賬表和明細等原材料;不給予的,依規擔負不良不良影響。
第五十一條
公會依規維護保養拖欠工程款利益,對公司單位工資支付狀況開展監管;發覺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可以讓公司單位糾正,拒不糾正的,可以要求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和別的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五十二條
企業或本人虛構虛假客觀事實或采用非法行為追討拖欠工程款,或是以拖欠農民工薪水之名追討工程進度款的,依規給予解決。
第六章,法律依據
第五十三條
違背本規章要求拖欠農民工薪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對企業處2多萬元5萬余元下列的處罰,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處1多萬元3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一)以實體、商業票據等方式替代貸幣付款拖欠工程款;
(二)未定編工資支付賬表并依規儲存,或是未向民工給予薪水明細;
(三)扣留或是變向扣留用以付款拖欠工程款的銀行帳戶所關聯的民工自己社保卡或是儲蓄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勒令新項目停產,處以5多萬元10萬余元下列的處罰;情節惡劣的,給與施工方限定承攬新工程項目、減少資質證書、注銷企業資質證書等處分:
(一)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時設立或是應用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規定儲存薪水擔保金或是未給予金融企業票據;
(三)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分包企業未推行勞動力用人實名登記管理方法。
第五十六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處5多萬元10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一)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月考評民工勞動量、定編工資支付表并經民工自己簽名確定;
(二)工程總承包企業未對總包企業勞動者用人執行監管;
(三)工程分包企業未相互配合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其勞動者用人開展監管;
(四)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推行施工工地消費者維權信息公示規章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依照崗位職責勒令期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勒令新項目停產,處以5多萬元10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依規給予工程進度款付款貸款擔保;
(二)施工單位未按承諾立即全額向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撥款工程進度款中的人力花費;
(三)施工單位或是工程總承包企業拒不給予或是沒法給予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相關材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規相互配合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查看有關企業金融業賬號的,由金融業監督機構行政強制執行;拒不糾正的,處2多萬元5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政府部門項目投資政府投資資產不及時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報區級市人民政府準許,勒令期限全額撥款所托欠的資產;貸款逾期不撥款的,由上一級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行政機關提醒談話立即義務單位和有關監督機構責任人,必需時開展通告,提醒談話地區市人民政府責任人。情節惡劣的,對地區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依規依規給與處罰。
第六十條
政府部門項目投資施工單位沒經準許項目立項基本建設、私自擴張工程規模、私自提升項目投資預算、未立即撥款工程進度款等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除依規負責任外,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別的相關部門依照崗位職責提醒談話基本建設單位負責人,并做為其績效考評、薪酬分派、評優評先、職位升遷等的重要憑證。
第六十一條
針對基本建設財力不及時、違反規定違規行為開工建設的社會發展項目投資工程項目項目建設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別的相關部門依照崗位職責依規對施工單位開展處分;對基本建設單位負責人依規依規給與處罰。有關部門工作員未依規做好本職工作的,由相關機關單位依規依規給與處罰。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人力社保、發展趨勢改革創新、財政局、公安機關等單位和有關領域建設工程主管機構工作員,在執行拖欠工程款付款監管崗位職責全過程中瀆職犯罪、失職瀆職的,依規依規給與處罰;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錄
第六十三條
公司單位一時無法付款托欠的拖欠工程款或是拖欠農民工薪水潛逃的,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可以使用緊急周轉金,優先墊款公司單位托欠的民工一部分薪水或是基本上生活費用。對早已墊款的緊急周轉金,理應依規向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勞動部門開展追索。
第六十四條
本規章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從此之后,農民工討薪算得上擁有相對性較為靠譜的法律規定,可是在國務院辦公廳應急頒布有關管理辦法的歷程之中,如今也有一小部分拖欠農民工薪水的極端個人行為,各民工在跟公司單位追討薪水未果的情形下,可以協同到本地的勞動部門等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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