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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障支付條例》具體內容有什么?
2021-12-07 16:36
一、《農民工工資保障支付條例》具體內容有什么?
1、有關應用領域和關鍵標準具體內容
《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規定:“要除根農民工欠薪問題,趕緊擬定專業行政規章,保證 投入艱辛和汗液的民工準時取得應該有的酬勞。”由此,征求意見第二條要求:“確保民工工資付款,可用本規章。確保別的員工工資支付,參考本規章實行,但建設工程行業尤其保障機制以外。”第三條要求:“民工給予勞動者后有權利依規準時全額得到薪水酬勞。一切企業、機構或是本人不可無端托欠或是亂扣。”
2、有關確立政府部門義務
搞好確保民工工資付款工作中,提升地區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思想意識,夯實其管控義務是關鍵確保。因而,征求意見從各個市人民政府義務(第五條)、確立有關部門義務(第六條)、創建總體目標負責制和按時督查制度(第七條)等層面提起了規定。與此同時,對各個地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人員未執行本規章要求的崗位職責,要求了相對的法律法規和組織紀律性義務(第五十三條)。
3、有關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償還責任主體
公司制造機構方法和用人方法日趨繁雜,各種各樣方式和多等級的承攬轉變多種多樣,造成產生拖欠工程款托欠后民工和司法行政機關基本相同欠薪的償還責任主體。因而,征求意見第三章分情況對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償還責任主體做出要求:一不是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企業招收民工,民工早已辛勤努力而未得到勞務報酬的,由該企業或其投資人擔負償還勞務報酬的義務(第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用人企業應用本人、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公司或是未依規獲得勞動派遣許可證書的企業外派的民工,本人、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公司或是未依規獲得勞動派遣許可證書的企業托欠被安排的拖欠工程款的,由用人企業依規擔負償還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義務(第十四條第二款)。三是公司單位將工作目標、施工單位將工程建設或是施工單位將所承攬的工程建設分包或轉包給本人或是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企業且發生托欠為完全有關工作目標或工程施工每日任務給予勞動者的拖欠工程款的狀況,由分包的企業擔負償還拖欠工程款的義務(第十五條第一款)。四是公司容許本人或是不具有誠信經營資質的組織以本企業利益對外開放運營或是承包工程建設且發生拖欠農民工薪水狀況的,由該公司擔負償還拖欠工程款的義務(第十五條第二款)。對于近些年經常會出現的公司根據合拼、公司分立、散伙等方法躲避償還薪水義務的狀況,征求意見也對相對應情況下的薪水償還義務給予確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4、有關基本建設行業工程款拖欠造成拖欠工資的防止
基本建設行業的拖欠工程款來自工程進度款中的人力花費一部分。施工單位在資產沒有確保的情形下開工建設,乃至規定施工方墊付資金工程施工,不可以立即撥款工程進度款是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案子多發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是施工方以產生工程進度款糾紛案件為由回絕清算拖欠工程款的狀況經常發生的首要緣故。因而,征求意見做出三項保護性要求:一是嚴格執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將達到工程施工所須要的資產分配做為申請辦理施工證的必要條件(第十九條第一款);二是書面形式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承諾工程進度款的計量檢定周期時間或是施工進度清算方法,施工單位應當合同約定立即撥款工程進度款(第二十條),即使產生工程進度款糾紛案件,發包單位也不可因該異議不足額發放工程進度款中的人力花費一部分(第二十四條);三是施工單位因發包單位未依照合同約定劃轉工程項目賬款造成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欠薪的,由發包單位以未付清的工程項目賬款為限優先墊款所托欠的薪水(第二十五條)。
5、有關基本建設行業用人及工資支付標準
地區廣泛體現,基本建設行業勞動者用人和工資支付不標準是拖欠工程款托欠狀況高發高發的關鍵緣故。因而,征求意見中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文檔中相關標準工程建筑行業用人及工資支付的保障機制進行健全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出來。一是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需要在建筑項目動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該新項目創建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施工單位依照承諾撥款工程進度款時,應當工程承包合同承諾的占比或是工程總承包企業供應的人力花費金額,將應付工程進度款中的人力花費按時撥款到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第二十一條)。二是要求建設工程行業理應推行工程分包企業拖欠工程款授權委托工程總承包企業代發貨規章制度,工程分包企業承擔按月測算每一位民工當月勞動所得工資額,并交工程總承包企業通過銀行代發工資(第二十三條)。三是要求推行薪水保證金制度(第二十七條)、實名登記用人管理方案(第二十九條)及施工工地消費者維權信息公示規章制度(第三十條)。
6、有關嚴格監督查驗
為了更好地嚴格監督查驗,征求意見要求:一是在監督管理拖欠工程款付款狀況時,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可依規查看有關被告方金融業賬號的銀行開戶、資產變化和有著房屋、車子等狀況(第三十四條)。二是對未執行工資支付責任的相關責任者,人力社保部門可以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采用封查、扣留其財產等法院強制執行對策和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三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從根源上整治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征求意見對地區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基本建設、道路運輸、水利工程、發展趨勢改革創新、財政局等單位的監督管理義務均做出了明文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7、有關拖欠工資情形的懲罰
為了更好地增加對拖欠農民工薪水個人行為的懲罰幅度,產生“害怕欠”的威懾,征求意見從四個方面確立了懲罰對策。一是付款欠薪的貸款利息。征求意見要求,未依據本規章付款拖欠工程款的,由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所托欠的薪資和貸款利息;貸款逾期不付款的,人力社保行政機關除可勒令其向民工加付賠償費外,可對企業處托欠額度一至二倍的處罰,對法人代表、控股股東或是負責人處二萬至五萬元的處罰(第四十五條)。二是個人行為限定和取消資格。征求意見要求,建設工程行業公司單位未實行本規章相關拖欠工程款專用型帳戶、總施工單位代發工資、儲存薪水擔保金等要求的,除懲處處罰外,在予以糾正前不可承攬別的工程施工新項目;拒不糾正的,由住房城鄉基本建設行政機關減少其建筑施工資質級別;拒不糾正且拖欠農民工薪水的,撤消其建筑施工資質(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三是誠實守信機制和重點違法社會發展發布規章制度。征求意見要求,人力社保行政機關對公司單位進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級別點評;比較嚴重欠薪違規行為理應依規向社會發展發布,在其中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理應在省部級以上電視廣播等新聞報道媒體曝光(第三十六條)。四是失信黑名單聯合懲戒規章制度。征求意見要求,公司單位無端拖欠農民工薪水,做到評定拒不給勞務報酬罪金額或是導致比較嚴重欠佳社會影響的,將該公司單位以及法人代表、別的責任者等歸入“失信黑名單聯合懲戒目標名冊”,執行聯合懲戒,在政府部門資產適用、公開招標、招標投標、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審批、擔保融資、市場準入制度、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高端消費水平、交通出行等領域給予限定(第三十七條)。
此外,征求意見還對工資支付方式和周期時間(第二章)、違法建設造成拖欠工資的預防(第三十一條)等做出了要求。
民工在中國的基本建設當中具有了十分關鍵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切公司或是企業做為公司單位不可托欠做為員工的民工有關薪水,假如一旦也欠薪的有關個人行為產生,可以向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或是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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