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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內不工作扣工資嗎
2021-11-25 16:48
一、肺炎疫情期內不工作扣工資嗎?
肺炎疫情期內不工作薪資待遇和公司停工時間有關系的,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付款員工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員工不能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理應派發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本地相關要求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對新式新冠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病人、疑是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防護醫治期內或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造成不可以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企業員工,公司理應視作給予一切正常工作,付款相對應的工作中酬勞,并不可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工作人員消除勞動合同書。防護醫治期內、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期內,不記入醫療期。在這段時間,工作合同到期的,各自延期至密切接觸期滿期、隔離期滿期或是政府部門采用的應對措施完畢。
對因肺炎疫情未立即返閩開工的員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公司可以首先考慮到分配員工帶薪年休假。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內的薪水按相關要求實行。
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危害造成企業經營艱難的,可以根據與員工協商一致采用調節薪酬、輪崗制度調休、減少施工時間等方法平穩崗位,盡可能不裁人或是少裁人。
二、因肺炎疫情危害造成公司生產運營艱難的,能否根據減少員工上班時間,少發工資?
公司可以采用減少施工時間的方法平穩崗位,但條件是和員工協商一致。
因為減少施工時間并不是節假日日,歸屬于公司自身認定的上班時間,依照能者多勞、少勞少得的標準,因為施工時間減少的,公司可以相對應降低勞務報酬,但不可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減少施工時間和停產、停工并不相同,因此不會受到后面一種有關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要一切正常付款員工工資等要求的危害。且在“平穩崗位,盡可能不裁人或是少裁人”的目地下,可以了解為延長施工時間后可以相對應降低勞務報酬規范,但不理應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要求:“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危害造成企業經營艱難的,可以根據與員工協商一致采用調節薪酬、輪崗制度調休、減少施工時間等方法平穩崗位,盡可能不裁人或是少裁人。”
因此肺炎疫情沒有取得全面合理的操縱以前,公司和員工的收益都是會遭受立即危害,我國的現行政策盡管是竭力確保員工在新冠疫情期間的各類合法權利的,難題是否全部公司都是有強勁的抗嚴厲打擊工作能力的,許多公司肺炎疫情期內都僅有工作能力發補助,沒有力量再去發底薪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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