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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發的過節費應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2021-11-22 16:22
派發的過節費應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新春佳節過節費,在申請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記入本人當月具體派發的薪水,一起納稅申報。
薪水的、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職或受聘而得到的薪水、薪酬、獎勵金、年尾漲薪、工作分紅、補貼、補助及其與就職或受聘相關的別的所得的。換句話說,本人獲得的所得的,只需是與就職、受聘相關,無論其企業的資產支出方式或以現錢、實體、商業票據等方式付款的,全是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項目的征稅對象。
現行標準方式
(總薪水)-(三險一金)-(增值稅起征點)}*征收率-速扣數=個人所得稅,應繳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繳稅收入額×稅率-速算扣除數。扣減規范5000元/月。
依據法律法規,個人所得起征點為5000元,實際為:應繳稅收入額=月收益-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減-依規明確的別的扣減。個人所得稅征繳范疇: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的:個體戶生產制造、經營所得;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所得的;稿酬所得;開發權服務費所得的;貸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資產租用所得的;資產出售所得的;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辦公廳行政機關明確繳稅別的所得的。假如工資收入沒有此范疇內,則無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有關的餐補和福利花費應列入在我國員工的實際工資內,依照這類員工的具體稅款交納相對應的稅金。稅金交納后,在我國的稅務行政機關開展審批,合乎在我國的稅務征繳的才可以維護這類員工的合法權利。不符應積極主動的調研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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