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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在新冠疫情期內不發工資嗎
2021-11-12 17:11
一,用人公司在新冠疫情期內不發工資嗎?
肺炎疫情期內必須發放工資,受非瘟危害,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應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付款薪水。超出一個期限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若員工未給予一切正常工作,應按本地規范派發生活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要求,“在防護期內,執行隔離措施的政府應對被防護工作人員給予生活保障;被防護工作人員有所在單位的,所屬單位不可終止結算其防護的時候的任務酬勞。”
公司因生產運營艱難臨時沒法準時付款薪水的,理應向員工表明狀況,并且經過與紅十字會或是職工監事協商一致后,能夠推遲付款薪水,但最高不可超出30日。除此之外,公司還能夠停工停產,分配員工下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定待崗協議。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標準工資付款薪水;超出一個月的,應當依照不少于工作中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70%開展付款。
二,參加預防新冠肺炎的工作員,一天有多少暫時性工作中補貼?
暫時性工作中補貼規范為:直接接觸病案的每天每人 300 元,參與疫情防控的別的醫護人員和疫防工作人員每天每人 200 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業傳染病預防,診療,科學研究,課堂教學,當場解決肺炎疫情的工作人員,及其在生產制造,工作上觸碰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的別的工作人員,相關企業理應依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衛生對策和保健醫療對策,并給與合理的補貼。”
三,用人公司因疫情防控必須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員工有沒有權利回絕?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要求用人公司發生下列獨特情況和緊急任務的能夠增加員工上班時間:
①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威協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
②生產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③為進行我國緊急任務或進行上級領導分配的別的緊急任務的;
④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因而,本次新式新冠病毒肺部感染肺炎疫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歸屬于法律法規的特殊情況,若由于抵御肺炎疫情必須,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務必聽從。
實際上,我國也并并不是沒充分考慮肺炎疫情給用人公司帶來的危害,因此也明文規定了肺炎疫情期內用人公司能夠跟員工開展商議,靈便調節薪資待遇和上班時間等一些難題,但用人公司立即就不給員工發放工資的兩種情形是不當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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