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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靠譜企業新員工入職要壓金嗎?
2021-11-10 16:53
在工作上,有一部分剛邁入初入職場的新手,由于經驗不足或是對在我國勞動法不了解等緣故,對公司的一切規定都俯首帖耳,比如有的企業會向新員工入職員工扣除保證金,她們也盡數上繳。可是,依據勞動合同法,靠譜企業新員工入職要壓金嗎?今日筆者就來為大伙兒回答這個問題。
企業扣除保證金的個人行為便是違反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要求:“用人公司招收員工,不可扣留員工的第二代身份證和別的有效證件,不可規定用人單位作為擔保合同或是以別的為名向員工扣除財產。”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也強調:“用人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不可以一切類型和員工扣除訂金,擔保金(物)或保證金(物)。”
勞動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要求,以保證或是別的為名向員工扣除錢物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退回自己,并以每天五百元之上二千元下列處罰,給員工導致傷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五)項和《合同法》第(五)項之要求,違背法律法規的個人行為屬失效民事行為能力,從一開始時起便無一切法令約束,也不可以伴隨著時間的變化而造成法律認可。
次之,退還保證金并不會受到時效性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要求:“員工與用人公司關閉或是停止勞務關系后,要求用人公司退還其扣除的勞動合同書訂金,擔保金,保證金,質押物造成的異議,或是申請辦理員工的個人檔案,社保關聯等轉移辦理手續所產生的異議,經關于勞動仲裁仲裁申請仲裁后,被告方依規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予以審理。”也即保證金異議不適合仲裁時效,員工有權利隨時隨地索取。
之上便是依據勞動合同法,靠譜企業新員工入職要壓金嗎這個問題的有關解釋,期待對各位有一定的協助。做為員工,我們要掌握勞動法的有關要求,不清楚的區域能夠向有關的律師界人員尋求幫助。應對用人公司明確提出的不科學的規定時,員工應當學好鑒別并立即回絕,必需時還能夠依靠法律法規武器裝備維護保養員工本身的合法權利。而做為用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不可以以一切不法類別向新員工入職工作人員二次收費,一經發現,是要負責對應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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