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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勞務報酬,是不是存有訴訟時效期間的難題?
2021-11-04 16:09
有關《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對有關付款薪水的關于勞動仲裁訴訟時效期間作出了對員工尤其維護并加劇用人公司責任的特殊規定:
(一)在勞動合同續存之間造成的付款薪水異議,用人公司可以證實早已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不付薪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送到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用人公司不可以證實的,員工認為權益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二)因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形成的異議,用人公司不可以證實員工接到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以書面形式告知時間的,員工認為權益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三)勞務關系消除或是停止后形成的付款薪水,經濟補償,福利工資待遇等異議,員工可以證實用人公司服務承諾付款的時長為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后的實際日期的,用人公司服務承諾付款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員工不可以證實的,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之上便是“付款勞務報酬,是不是存有訴訟時效期間的難題?”的規律講解,若您在工作中碰到有關的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的資詢知名律師,法邦技術專業的勞動律師將為您帶來最高品質的法律法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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