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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款雙倍工資的情況,雙倍工資應如何計算?
2021-10-25 16:08
一,應付款雙倍工資的情況
(一)用人公司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二)用人公司違背勞動法要求不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應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三)勞動合同書滿期后,員工仍在用人公司工作中,用人公司超出一個月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應向職工付款雙倍工資。
二,雙倍工資應如何計算
(一)雙倍工資只有是差值。
由于雙倍工資的特性,是對比標準工資測算的賠償費,決策了在勞動部門早已付款日常薪水的情形下,員工只有向勞動部門認為付款雙倍工資的差值,即二倍以后扣減已付款一部分。
(二)雙倍工資的測算數量。
該數量應以用人公司與員工訂立的標準工資為根據,按相匹配月份的勞動所得工資核算,不包括年終獎金等一次性不經意獎賞和補助。假如沒法核查標準工資,還可以按彼此認同的實發放工資金額做為根據。
(三)雙倍工資的時間計算。
用人公司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起算時間為用人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書滿期再次用人但未續期勞動合同書的,起算時間為再次用人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期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付款二倍薪水的起算時間為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并視作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早已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理應簽訂而不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務必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薪水。
(四)雙倍工資的追償時效性。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為一年,從員工了解或是應該了解“雙倍工資”被侵犯之日起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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