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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不納入職工薪酬范疇,什么時候能夠扣發員工薪水?
2021-10-20 16:11
一、哪些項目不納入職工薪酬范疇
(一)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要求發放的造就發明獎、社會科學獎、科技進步進步獎和第三方支付的意見和建議和工藝改善獎及其付款給選手、教練的獎勵金;
(二)相關社保和員工福利層面的各類花費;(見注解1)
(三)相關退休、離休、退職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的各類開支;
(四)勞動防護的各類開支(見注解1);
(五)稿酬、講課費以及他專業工作中酬勞;
(六)外出膳食補助金、誤餐補助、激發工作中的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對內置專用工具、家畜來公司工作中員工所繳納的專用工具、家畜等的賠償花費;
(八)推行租賃承包企業的承租方的風險賠償收益;
(九)對選購本公司個股和企業債的員工所繳納的股利分配(包含股金分紅)和貸款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員工消除勞務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日常生活補貼費等;
(十一)因錄取零工而在薪水之外向給予人力資本企業支出的服務費或服務費;
(十二)付款給家中職工的加工成本和按加工訂貨方法付款給施工單位的分包花費;
(十三)付款給參與公司工作的在校大學生的補助;
(十四)計劃生育政策獨生子補助。
二、什么時候能夠扣發員工薪水
面這幾類情況下,用人公司從員工的薪水中開展扣發是正規的:
1、代繳個人所得稅;
2、代交社保社保的本人繳納部份和公積金的本人繳納一部分;
3、執行異議民事判決、判決,以及它有效的裁判文書;
4、抵稅用人公司的損害。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要求,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務合同的訂立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職工個人的薪水中扣減,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這類情形下的扣發,有兩個限定,一是每月扣減的部位不可以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二是扣減后多余的薪水不可以少于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小于基本工資規范,則按基本工資規范付款。自然,針對員工給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還可以挑選讓員工再行一次性賠付企業損害,但從薪水中立即扣發得話,不可以違背以上要求。
在員工有出勤的情形下,如病事假或事假,用人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要求,對出勤期內的薪水再行測算,比照常上班薪水要低,這不是扣發,只是出勤期內本身就該少拿或不拿薪水,是正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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