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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包含什么狀況?
2021-10-20 16:11
一、什么叫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就是指用人公司對執行了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和義務,保證質量進行生產制造工作目標的員工,不付款或未全額付款其薪水的個人行為。依據相關要求,用人公司不可苛扣員工薪水,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用人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種社會發展保費;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收的贍養費、撫養費;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它雜費。
二、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情況
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并不包括下列減發放工資的狀況:
(1)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的;
(2)依規簽署的勞務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
(3)用人公司依規擬定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
(4)公司職工薪酬與社會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必需下幅的(但付款給員工薪水不能少于本地的基本工資規范);
(5)因員工請請假等相對減發薪水等。
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務合同的訂立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職工個人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部位不能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減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少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基本工資規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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