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未足量付款勞務報酬,就是指公司單位對執行了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和義務,保證質量進行生產制造工作目標的員工,不付款或未全額付款其薪水的個人行為。依據相關要求,公司單位不能亂扣員工薪水,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代繳員工薪水:公司單位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公司單位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法院判決書、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可以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未足量付款勞務報酬并不包括下列減發放工資的狀況:(1)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中有明確要求的;(2)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確要求的;(3)公司單位依規制訂并經職工監事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要求的;(4)公司職工薪酬與經濟收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務必下幅的(但繳納給員工薪水不能少于本地的最低工資);(5)因員工請請假等相對應減發放工資等。 因員工自己緣故給公司單位導致財產損失的,公司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經濟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除的一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