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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水的范疇,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的情況
2021-10-19 16:09
一、員工薪水的范疇
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勞動合同法中 “薪水”就是指用人公司根據相關規范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類型立即付款給本部門職工的勞 動酬勞,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資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 付款的薪水等。 “薪水”是員工勞動所得的關鍵構成部分。員工的下列勞動所得不屬于薪水范疇:
(一)企業付款給員工本人的社會發展福利保費,如殯葬慰問金救濟費、日常生活艱難補助金、計劃生育政策補助等;
(二)勞動防護這方面的花費,如用人公司付款給員工的工作服裝、解毒劑、清爽飲品花費等;
(三)按照規定未納入職工薪酬的各種各樣勞務報酬以及他勞動所得,如依據國家規定派發的發明創造 獎、我國星光獎、社會科學獎、科技進步進步獎、意見和建議和工藝改善獎、中華民族技術巨獎等,及其稿 費、講課費、漢語翻譯費等
二、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的情況
依據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由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
(一)用人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壓力的各種社會發展保費;
(三)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收的贍養費、撫養費;
(四)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他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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