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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亂扣工資沒簽訂合同能夠向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檢舉嗎?
2021-09-30 16:18
一、企業亂扣工資沒簽訂合同能夠向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檢舉嗎?
是還可以的;
(一)、未簽署勞動合同書而離職時老總又不付款薪水的,有下列幾個處理方式:
1、和老板商議處理;
2、本地勞動部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聯合會辦理勞動仲裁要回薪水。該系統是特意為了更好地處理勞務糾紛的,實際效果非常好,無需交其他花費;
3、對仲裁結果不服氣得,能夠向法院起訴;
4、能夠向勞動監察組織舉報,由其勒令用人公司糾正。
(二)、要留意的難題:
1、時效性難題。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的,自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型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申請書。
2、直接證據難題。證實勞務關系的存有,例如朋友、工作牌,工作服裝都能夠。
二、員工離職要注意什么
員工離職,要提早30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1條要求:“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理應提早30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確立授予了員工離職的支配權,這類支配權是肯定的,員工單方消除勞動合同書不必一切本質標準,只必須承擔事先告知的責任(即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公司)就可以。
原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強調:“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既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程序流程,也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標準。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消除勞動合同書,不必征求用人公司的允許。超出30日,員工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申請辦理消除勞動合同書辦理手續,用人公司應予以申請辦理”。
三、沒簽署勞動合同書離職,必須交納合同違約金嗎?
不用交納合同違約金的,即便勞動合同書中約好了合同違約金也是沒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除此方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要求的情況外,用人公司不可與員工約好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公司為員工供應專向培訓費,對其開展技術專業技能培訓的,能夠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出用人公司帶來的培訓費。用人公司規定員工結算的罰息不能超出工作年限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用人公司與員工訂立工作年限的,不危害依照常規的薪水調整管理機制提升員工在工作年限期內的勞務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務合同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綜合性以上所講的,勞動合同書僅僅證實勞務關系的直接證據之一,假如彼此并沒有簽署,那麼用人公司就算是違背了要求,并且還亂扣員工的薪水,那麼必然便會接納雙向的懲罰,只需有直接證據,員工就可以到相應的機構開展舉報,維護保養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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