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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簽保密協議能發放工資嗎
2021-09-30 16:15
一、辭職不簽保密協議能發放工資嗎
保密協議是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商議簽署的,不可以逼迫員工簽署,因此員工不簽署保密協議的,工作合同終止后,用人公司要付款薪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信息保密責任和竟業】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務合同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二、保密協議與競業協議的差別
1、信息保密責任是法定義務,而竟業責任則是承諾責任。員工的信息保密責任來源于員工對勞動部門的忠實責任。忠實責任是根據誠實守信標準形成的合同書被告方所廣泛擔負的一項責任。在勞動合同書中,由于勞務合同的人身安全特性,員工所負責的忠實責任的水平明顯要超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書。員工只需變成 用人公司的組員,就務必要維護保養用人公司的合法權利,擔負信息保密責任。信息保密責任是法律規定的,即便彼此本人在勞動合同書中未承諾,員工也應該遵循。而竟業則務必由彼此簽訂合同承諾。員工在勞務關系停止后并不自然承擔竟業的責任,除非是彼此有協議書承諾。
2、信息保密責任是免費的,而竟業責任則是有償服務的。信息保密責任是法定義務,員工不可以由于執行信息保密責任而規定附加酬勞。用人公司即便在勞務關系續存期內或是勞務關系停止后,沒有向職工付款另外的經濟補償金,員工也理應執行信息保密責任。員工的競業限制協議責任包含了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和勞務關系停止后。用人公司應該在勞務關系停止后,理應向職工付款對應的經濟補償金。
3、違背信息保密責任很有可能擔負毀約與賠償責任的競合或被追訴刑事處罰,而違背竟業責任數最多擔負合同違約責任。員工違背信息保密責任很有可能要承當合同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及其侵害商業機密罪的方式義務。而因為竟業是承諾責任,員工單純性違背竟業責任限定的,理應承當合同違約責任,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4、員工是不是在職人員都應執行信息保密責任,而員工辭職后才須執行竟業責任。在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員工有一定的信息保密責任;在勞務關系停止后,有相應的信息保密責任,即正常情況下員工能夠應用先前學過的專業知識或是所獲的工作經驗,可是理應兼具原用人公司的權益,一般會有一個限期的限定。只需商業機密在法規上還不被群眾所悉知、未缺失其法規特性,員工不管在職人員是否都應該遵循信息保密的責任。因此只需員工所悉知相對應的商業機密合理存有,那麼員工就理應一直執行信息保密責任。而在勞務關系停止后,為了更好地更快的維護原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原用人公司能夠與員工協議書以限定員工的學生就業管理權的方法來維護商業機密。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因此消除勞動合同書后,即便沒有簽保密協議的,依然要付款薪水。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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