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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員工福利時,稅法上視為銷售行為,需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分錄上,首先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這樣處理時需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無需再進行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 此外,如果發放的是外購商品,且用于員工福利,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抵扣,但也無需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方面則可能需要做視同銷售納稅調整。
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合理規劃員工福利是提升團隊凝聚力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然而,當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時,這一行為在稅務上如何界定?是否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本文將從多個角度深入探討員工福利...
在企業的日常運營中,為員工提供福利是提升團隊凝聚力與滿意度的重要手段。然而,當企業將自產或外購的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時,這種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視同銷售”。這意味著企業需要按照市場公允價值來計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