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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福利費如何確定核算基數?
2021-02-22 16:01
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及其施行條例規則,企業核算員工福利費時的薪酬薪水總額,是指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放的答應稅前扣除的合理的薪酬薪水開銷。
2、依據《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9]18號)規則,對你單位按標準的薪酬分配制度規則,確屬應計入并已計入到當期成本費用的與經營成績、查核目標等相關聯的薪酬薪水,在匯算清繳期內發放的,可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你單位薪酬薪水的提取,以削減或躲避當期稅款為目的,薪酬薪水開銷不答應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你單位契合上述規則發放的與經營成績、查核目標等相關聯的薪酬薪水,可以作為所屬年度員工福利費核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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