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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工傷假扣工資嗎?
2021-09-26 16:10
一、員工休工傷假扣工資嗎?
員工休工傷假不是扣工資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員工因作業受到意外損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停止工作中接納工傷事故診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屬單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狀況獨特,經設區的市級工作功能評定聯合會確定,能夠適度增加,但增加不可高于12個月。工傷事故員工鑒定工傷等級后,停收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要求享有殘廢工資待遇。工傷事故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時仍需診治的,再次享有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
日常生活不可以自主的工傷事故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須醫護的,由所屬單位承擔”的要求。
二、工傷申請的規范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理應確認為工傷事故:
(一)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作業緣故遭受意外損傷的;
(二)上班時間先后在工作場所內,從業與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是結尾工作遭受意外損傷的;
(三)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執行工作崗位職責遭受暴利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危害的;
(五)因工在外期內,因為作業緣故遭受損傷或是出現意外失蹤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輛安全事故損傷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應該確認為工傷事故的其它情況。
第十五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上班時間和崗位,突發性病癥身亡或是在48個小時以內經醫治無效致死的;
(二)在搶險救援等維護保養國家主權、集體利益主題活動中遭到損害的;
(三)員工原在部隊服現役,因戰、因公負傷傷殘,已獲得改革傷殘軍人證,到勞動部門后舊患發作的。
員工有前述第(一)項、第(二)項情況的,依照本法規的相關要求享有工傷險工資待遇;
員工有前述第(三)項情況的,依照本法規的相關要求享有除一次性殘廢補助費之外的職工工傷保險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不可評定為工傷事故或是視同工傷:
(一)因違法犯罪或是違背突發事件應對死傷的;
(二)喝醉造成 事故的;
(三)自虐或是自盡的。
工傷事故期內不但不可以扣工資,該有的薪資待遇一樣都無法少。但是,員工拒不配合做工傷申請或是工傷申請結果都還沒宣布出示以前,企業先不發工資的這些方式也沒什么不適合的。由于自身有意生產制造安全事故,為此行騙用人公司的例子也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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