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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競業協議協議書不給競業賠償失效
2021-09-18 16:31
流動性中的“競業協議”要求變成許多創業者關心的難題。市一中院大法官表明,公司商業機密的維護理應提早防止,同員工簽署“競業協議”的信息保密承諾,就可以規定員工在辭職后一定期內內不能在相同領域中就職。根據在我國原有的相關要求,“競業協議”時間不能超出三 年。自然,在承諾“競業協議”的與此同時,公司要給員工一定的賠償。要是沒有賠償僅有競業協議,此承諾失效,員工并不受此承諾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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