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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女工勞動防護規章【全篇】
2021-03-22 14:18
【前言】為了更好地維護保養陜西省女士員工合法權利,確保女士員工的安全健康,保證 女士員工在安全健康的自然環境工作中,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據我國有關規章,融合陜西省具體情況,制訂了《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本規章于2015年10月1日宣布實施,其具體內容以下。
【出臺政策】:陜西省女工勞動防護規章
【發文字號】: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第二十一號)
【實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有關規章】:女工勞動防護特殊規定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女工在勞動者中的安全性與身心健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融合省內具體,制訂本規章。
第二條 省內行政區內黨政機關、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私營經濟機構及其別的社團組織等用人公司的女工勞動防護工作中,可用本規章。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理應提升對女工勞動防護工作中的領導干部,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維護女工的合法權利,將女工勞動防護列入社會發展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部、生產安全監管等相關行政機關依照分別崗位職責對用人公司女工勞動防護工作中開展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會、婦女組織依規對用人公司女工勞動防護工作中開展監管。
用人公司公會及女工機構理應幫助和催促本企業搞好女工勞動防護工作中。
第五條 用人公司理應執行以下責任:
(一)不斷完善女工勞動防護規章制度;
(二)為女工出示符合我國要求的辦公環境、勞動者標準和勞動防護用具;
(三)對女工開展生產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和心里健康專業知識學習培訓;
(四)實行我國對女工忌諱從業勞動者范疇的要求,書面形式告之其忌諱從業的勞動者范疇的職位;
(五)采取有效對策維護晚班勞動者的女工在勞動者場地中的安全性;
(六)防止和勸阻對女工的性侵犯。
第六條 用人公司與女工簽訂勞動合同書或是聘任合同時,理應書面形式告之其工作中全過程中很有可能造成的職業病以及不良影響、崗位防護措施和本企業女工勞動防護規章制度。
用人公司不可在勞動合同書或是聘任合同中與女工承諾限定其完婚、生孕等合法權利的內容;不可因女工完婚、孕期、休產假、喂奶等情況減少其薪水、薪資福利,限定其晉升、獎評,或是單方面兩者之間消除勞動合同書、聘任合同。
勞動合同書或是聘任合同滿期而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沒滿的,勞動合同書或是聘任合同理應延期至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滿期。
勞動派遣企業與勞動力企業簽訂的勞動派遣協議書中,理應確立承諾女工勞動防護的內容。
第七條 公司及其推行企業化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理應就女工勞動防護事宜與員工方進行團體商議,簽訂女工利益維護重點集體合同。
第八條 用人公司理應每一年最少為女工分配一次婦科體檢;能夠集中化分配甲狀腺、子宮頸等專項整治。
第九條 用人公司理應對從業有職業病工作的女工機構入崗前、在職期內和轉崗時崗位健康體檢,創建崗位健康體檢檔案資料,屬實告之其查驗結果。
第十條 用人公司理應為在職人員女工每個人每個月派發不少于三十元的衛生費。所需花費,公司從員工福利費中稅前列支;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標準經濟負擔現行政策納入費用預算。
第十一條 經自己明確提出,用人公司理應給與生理期女工以下維護:
(一)從業國家規定的高空、超低溫、涼水工作和第三級之上精力勞動效率工作的,臨時分配別的適合工作中;
(二)從業持續四個鐘頭之上站起勞動者的,分配二十分鐘工間歇息;
(三)定點醫療機構證實身患經痛或是月經量太多的,給與一至二日的歇息。
第十二條 經自己明確提出,用人公司對己婚待孕女工能夠依照懷孕期間忌諱從業的勞動者范疇給予維護。
第十三條 用人公司理應給與懷孕期間女工以下維護:
(一)在勞動者時間內開展孕期檢查,所需時間記入勞動者時間;
(二)經自己明確提出,不可以融入原勞動者職位的,給予緩解工作量或是分配別的可以融入的職位;
(三)必須歇息的,經用人公司特定定點醫療機構證實,準許歇息;
(四)對懷孕三個月之內和七個月之上的,不可增加勞動者時間或是分配晚班勞動者,并每日安排一小時之上工間歇息;有勞動定額的,緩解相對的工作量;
(五)不可分配懷孕期間忌諱從業的勞動者。
第十四條 女工生孕享有生育假九十八日,在其中產前能夠請假十五日;孕婦難產的,提升生育假十五日;生孕雙胞胎的,每多生孕一個寶寶,提升生育假十五日;晚婚晚育或是生育假期內采用高效節育手術對策的,享有省內計劃生育政策規章要求的暑假。
女工孕期不滿意三個月小產的,享有生育假十五日;滿三個月不滿意四個月小產的,享有生育假三十日;滿四個月不滿意七個月小產的,享有生育假四十二日;滿七個月引產,符合我國生孕要求的,享有生育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滿期,經自己申請辦理,用人公司準許,能夠請哺乳假至寶寶滿一周歲,休假期內的工資待遇由彼此商議明確;生育假滿期工作的,用人公司理應給與一至二周的融入時間。
第十六條 用人公司理應給與喂奶沒滿一周歲寶寶的女工以下維護:
(一)在每天勞動者時間內分配一小時哺乳時間,生孕雙胞胎的,每多喂奶一個寶寶每天提升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不包括來回路程時間;
(二)不可增加勞動者時間或是分配晚班勞動者;
(三)不可分配哺乳期禁忌從業的勞動者。
第十七條 寶寶滿一周歲,經用人公司特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多病兒的,能夠適度增加該女工的哺乳期間,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用人公司理應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從業流通性或是分散性工作中的女工在生理健康、喂奶等層面的艱難。
有標準的用人公司理應依據女工必須,依照要求創建女工衛生所、孕媽媽休息區、哺乳室等設備。
第十九條 經二級之上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為女性更年期綜合征的女工,經治療效果仍不明顯,自己明確提出不可以融入原勞動者職位的,用人公司理應分配別的合適的勞動者職位。
第二十條 參與生育險的女職工產假期內的生育保險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情況的生育保險,依照用人公司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規范從生育險股票基金中付款;未參與生育險或未交生育保險費的女工,依照女職工產假前標準工資由用人公司付款。
女工生孕或是懷孕滿七個月引產的,用人公司能夠依照本企業上本年度的員工年平均收入百分之二的規范,一次性發送給營養成分補貼。
第二十一條 女工生孕或是小產的醫療費,依照生育險要求的新項目和規范從生育險股票基金中付款;未參與生育險或未交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公司付款。
女工因計劃生育政策執行節育手術、絕育手術或是復通手術所產生的醫療費,按照規定從生育險股票基金中付款;未參與生育險或未交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公司付款。
第二十二條 下崗前參與生育險并持續交費的女工,在領到失業補償金期內產生的符合要求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險股票基金中付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公司違背本規章要求,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現有法律依據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二十四條 用人公司違背本規章要求,損害女工合法權利的,經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部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貸款逾期不變的,由其記到社會保障部遵紀守法征信系統并向社會發展發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公司違背本規章要求,損害女工合法權利的,縣級以上地區公會能夠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規定其糾正,用人公司理應立即糾正;拒不糾正的,縣級以上地區公會能夠向平級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部行政機關明確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部行政機關理應審理,并在交通事故結案生效日十五日內將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公會。
第二十六條 用人公司不執行女工利益維護重點集體合同,損害女工合法權利的,公會能夠依規規定用人公司負責任;因執行女工利益維護重點集體合同產生異議,經商議沒法處理的,公會能夠依規申請勞動仲裁、提到起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公司違背本規章要求,損害女工合法權利的,女工能夠依規舉報、檢舉、投訴,依規向勞動人事異議協商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協商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依規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第二十八條 相關黨政機關以及工作員在女工勞動防護監督管理全過程中,瀆職犯罪、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處罰;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章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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