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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承諾在薪資中派發竟業賠償金失效
2021-09-17 15:46
小趙于2008年1月面試到某公司任市場經理,企業與小趙簽署了一份信息保密和竟業協議書。協議書承諾:小趙理應傳統企業商業機密,且工作合同終止后的幾年內不獲得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就職,不然擔負合同違約金10萬余元。依據小趙的工資條,小趙的月薪為標準工資1500元、竟業賠償金500元、加班費800塊和績效考核工資2000元。2009年7月,小趙與企業商議消除勞動合同書,企業未再向其付款竟業賠償金。2009年9月,小趙進到一家與該公司經營類似項目的企業工作中,該企業覺得,企業每個月付款了其竟業賠償金500元,小趙理應擔負竟業責任,遂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規定小趙付款合同違約金10萬余元,并在2年內不獲得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中。仲裁委案件審理后,沒有適用該企業的投訴要求。
分析:盡管該企業與小趙簽署了信息保密和竟業協議書,并且在工資組成中包括每個月500元的竟業賠償金??墒且勒辗煞ㄒ?,竟業賠償金應當在員工辭職后付款。辭職前,包括在薪資中的竟業賠償金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竟業賠償金的特性,理應被確認為薪水。而企業因未付款小趙竟業賠償金,竟業條文失效。因而,小趙不用付款合同違約金,信息保密和竟業協議書都不防礙其到其他公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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