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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兼職也很有可能違反規定
2021-09-14 16:01
運用工作之余去打工賺錢,能夠 為自己提高點另外收益,不妨一試?但這并沒有所有人都能夠具有的支配權。當期實例,便是做兼職引起的勞務糾紛。
案件回望
金某是上海市某建筑裝飾公司的員工。2003年3月,建筑裝飾公司舉辦職代會探討根據了《員工平時考評通用性準則》。在其中第44條要求,對協助別的企業生產加工與本企業同行業者,一經發現,視劇情給與需要的紀律處分。可是,《守則》制定后沒多久,金某便應與建筑裝飾公司生產制造同種產品的b企業邀約,到該企業供應服務項目。建筑裝飾公司掌握到狀況后,馬上外派相關工作人員到b企業調查,證實情況屬實。金某對于此事亦做出了書面檢查。
4月19日,建筑裝飾公司作出了對金某辭退的處分決定。金某對建筑裝飾公司的處分決定不服氣,向勞動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但被退回了訴訟要求。金某對于此事不服氣,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訴,要求民事判決撤消企業的辭退及有關處分決定。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
人民法院經訴訟后覺得,上訴人金某與被告建筑裝飾公司的勞動合同書合理合法合理。金某運用工余時間為制造與本企業同行業的企業供應服務項目,違背了競業協議的責任。6月30日,人民法院遂裁定駁回申訴了上訴人金某的訴請。
特別提示
此案聚焦點有二:一是金某工作之余到b企業兼職的情形是不是觸犯了競業協議的要求;另一是被告建筑裝飾公司對金某作出的辭退等處分決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競業協議就是指為防止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被侵犯,員工按照法律法規或是與勞動部門的承諾,在勞務關系續存期內或是勞務關系完畢后的一定階段內,不獲得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具備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做兼職或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
在我國法律法規所規范的競業協議的責任目標具體有兩大類:一是具備特殊職位的人,如在我國《公司法》第61條要求的“執行董事、主管不可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和它所就職企業相同的運營或是從業危害本企業利潤的主題活動”,《合伙企業法》第30條要求的“合作伙伴不可直營或是同別人聯合經營與本合伙制企業相竟爭的業務流程”;二是受用人公司要求或與用人公司承諾承擔競業限制責任的人,在我國《勞動法》第99條要求:“用人公司招收并未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員工,對原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該用人公司應該依照法律規定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此案中,建筑裝飾公司的調研原材料、金某自身向建筑裝飾公司所做的書面形式體現均能表明金某確為生產制造與其說所屬單位同行業的b企業帶來了服務項目。因而,能夠 評定金某違背了 “競業協議”要求,建筑裝飾公司對其開展懲罰是有客觀事實根據的。企業為加強管理,根據正規程序流程確立的管理制度,與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并不有悖,能夠做為對員工開展獎罰的根據。因此 ,金某因違背所屬企業的管理制度而被企業辭退,企業未給與其經濟補償金,與法并不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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