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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在同行中倆家企業就職,違背破產法
2021-09-13 16:34
王某,男,a企業執行董事,在a企業任職期,王某又在自身親朋好友開設的b企業任經理。而b企業與a企業系從業的是同一領域。王某將a企業的任何運營方式,包含品牌推廣方案等都整套搬至b企業。使b企業從一家小企業發展成與a企業相媲美的企業。a企業發覺王某的方式后,規定王某將其在b企業的所得的上繳a企業。王某表明不解。
刑事辯護律師評價:《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要求“執行董事、主管不可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和它所就職企業相同的運營或是從業危害本企業利潤的主題活動。從業以上運營或是主題活動的,所得的收益應該歸企業全部。”王某的情形現已違背了《公司法》的要求,企業的需要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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