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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清算薪水的要求
2021-08-17 16:53
一、辭職清算薪水的要求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時,員工在離異當日用人公司要一次性結清員工的薪水酬勞。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二、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書的差別
1、三方就業協議是中國教育部統一印刷的,主要是確立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規定。三方就業協議制訂的根據是我國有關大學畢業生學生就業的政策法規和要求,有效期限為:自簽訂日起至大學畢業生到用人公司簽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勞動合同書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維護,有一些用人公司如很多外資企業在明確錄取時(注:在到用人公司簽到前),就與此同時規定和大學畢業生簽署一份相近勞動合同書的協議書;而大量的用人公司則規定先簽“學生就業意向協議書”,大學畢業生簽到后再簽署勞動合同書。
2、就業協議書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到院校、用人公司、學員等三層面,三方互相關系但彼此之間單獨;而勞動合同書是彼此合同書,它由員工和用人公司雙方的支配權、責任組成。
3、大學畢業生簽署就業協議書時依然是學員真實身份,可是簽署勞動合同書時理應是員工真實身份。勞動合同書一經簽署,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理應缺失。假如勞動合同書與三方協議配件內容分歧,以勞動合同書為標準。
三、消除工作合同協議書的常見問題
依據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之要求,用人公司理應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時出示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證實。用人公司出示的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的證實,理應注明工作合同期限、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日期、崗位、在本企業的參加工作時間。
做為法定義務,用人公司在與員工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關聯時理應向其出示消除(停止)工作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公文須反映員工的私人信息、原崗位、原勞動合同書的限期、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的日期及其在本企業的參加工作時間等內容。此外,對公文的實際文件格式并無強制要求,用人公司能夠依據公司的必須,聯系實際狀況出示消除(停止)工作合同協議書。
還可以依據具體必須,標明消除勞務關系的緣故,例如:
(1)由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或員工明確提出辭職規定,彼此協商一致消除;由員工明確提出,彼此協商一致;
(2)因用人公司違反規定,員工單方消除;
(3)因員工違反規定或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公司依規制訂的管理制度,由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消除。消除勞動合同書證明文件中須講清停止勞務關系的緣故:例如合同書滿期、員工已具有享有社會養老保險工資待遇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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