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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測算規范
2021-08-11 16:13
具體內容:病事假,就是指員工因病癥或非因工負傷,公司準許停止工作開展看病歇息的期內。許多公司不正確地覺得,員工得病沒有為公司給予工作,因而公司就可以無須付款一切酬勞。實際上,員工在醫治期內,不但能夠享有醫保工資待遇,并且用人公司必須依照標準規定向員工付款病假工資。因為病假工資的付款而產生的關于勞動仲裁常常見諸報端。
(一)病假工資測算規范:
病假工資的測算,最先要明確2個自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二是病假工資的測算指數。
1.病假工資的數量依照下列三個標準明確:
(1)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少于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規范高過勞動合同書承諾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2)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用人公司與職工監事根據薪水團體商議明確,商議結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3)用人公司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除此之外,按之上三個標準測算的暑假基數均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2.測算指數依照下列方法明確:
(1)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持續請假在6個月之內的,公司應按以下規范付款病癥休
假薪水:
①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的,按自己薪水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四年的,按自己薪水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意六年的,按自己薪水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意八年的,按自己薪水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之上的,按自己薪水的100%計發。
(2)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持續請假超出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病癥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意一年的,按自己薪水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意三年的,按自己薪水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之上的,按自己薪水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和測算指數明確后,便可測算出病假工資的金額。病假工資=(測算數量/21.75)×測算指數×病事假日數。
(二)病假工資的最低和到頂規范
有關病事假工資待遇,有二點必須留意,也即病假工資的最低規范和到頂規范。
1.病假工資的最低規范---強制規范
依據上海勞動部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要求,每月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請假工資待遇小于本公司月平均收入40%的,應補充到本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但不可高過自己原工資待遇、不可高過當地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小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應補充到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企業員工病癥請假薪水或病癥救濟費最低水平不包括應由員工繳費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到頂規范----非強制規范
依據上海勞動部門有關提升企業員工病癥請假管理方法確保員工病癥請假期內日常生活的通告(滬勞保用品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要求,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工資待遇高過當地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的,可按當地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發。
因而,舉個例子,假如某員工的收益較為高,每月1000零元,而依照標準規定推算出來的病假工資是600零元/月,高過上海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則能夠依照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發,即每月派發329兩元,并非600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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