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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安全事故情節惡劣會怎樣懲罰?
2021-08-06 15:47
一、虛報安全事故情節惡劣會怎樣懲罰?
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要求,犯本罪的,處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劇情尤其比較嚴重的,處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司法部門在應用此條要求懲罰時,理應留意一下的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開采生產制造安全生產事故產生后,承擔匯報崗位職責的工作人員沒報或是虛報安全事故狀況,耽擱安全事故救治,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理應評定為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要求的“情節惡劣”:
a、造成安全事故不良影響擴張,提升身亡一人之上,或是提升受傷三人之上,或是提升立即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之上的;
b、執行以下個人行為之一,導致不可以立即合理進行安全事故救治的:
. 決策沒報、虛報安全事故狀況或是挑唆、勾結相關工作人員沒報、虛報安全事故狀況的;
. 在安全事故救治期內擅自離崗或是潛逃的;
. 仿冒、毀壞交通事故現場,或是遷移、隱匿、摧毀不幸遇難工作人員遺體,或是遷移、隱匿負傷工作人員的;
. 摧毀、仿冒、藏匿與安全事故相關的工程圖紙、紀錄、電子計算機數據信息等材料及其別的直接證據的;
c、別的比較嚴重的劇情。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理應評定為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要求的“劇情尤其比較嚴重”:
.造成安全事故不良影響擴張,提升身亡三人之上,或是提升受傷十人之上,或是提升立即財產損失三百萬元之上的;
.選用暴力行為、威逼、指令等方法阻攔別人匯報安全事故狀況造成安全事故不良影響擴張的;
.別的尤其比較嚴重的劇情。
二、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線
謊報虛報安全生產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⑴行為主體不一樣。前面一種既能夠是生產運營企業的責任人,還可以是生產安全承擔立即義務的黨政機關工作員;后面一種是只有是黨政機關工作員。⑵行為主體不一樣。前面一種損害的行為主體是信息安全,也就是不特殊或者大部分人的生命身心健康或者重特大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后面一種損害的是黨政機關一切正常的管理方法主題活動。⑶客觀性主要表現不一樣。前面一種是安全生產事故產生之后,承擔匯報崗位職責的工作人員沒報或是虛報安全事故狀況,耽擱安全事故救治情節惡劣的個人行為;后面一種主要表現為比較嚴重的逃避責任,不執行或恰當執行工作崗位職責,導致公共財物、我國和人民的利益遭到到巨大損失的個人行為。
三、本罪與重特大事故責任罪的界線
重特大事故責任指的是違背相關要求,因此產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導致其他嚴重危害的個人行為。第一、行為主體不一樣。前面一種既能夠是黨政機關工作員,還可以是我國非行政機關工作員;后面一種只有是我國非行政機關工作員。第二、行為主體不一樣。前面一種侵害的行為主體包含生產制造工作安全性和其他的公共性、公共場合的安全性;后面一種侵害的是生產制造工作安全性。第三、產生的前提條件不一樣。前面一種是安全生產事故早已產生;后面一種是在生產制造工作的全過程之中。第四、客觀性主要表現不一樣。前面一種是承擔匯報崗位職責的工作人員沒報或虛報安全事故狀況;后面一種是在生產制造工作之中違背相關安全工作要求或強制別人交通違章探險工作。
在近些年中,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在持續完善,在其中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證中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 在工作中期內,假如發生了一切的安全生產事故后,公司和責任人都需要屬實匯報并積極主動減少損失和損害,因此 在日常中,公司也需要保證定期維護,立即的發覺解決安全風險,防止出現一切的安全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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