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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時發放工資能夠 告企業嗎
2021-07-28 16:35
不準時發放工資能夠 告企業嗎
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能夠 依規申請辦理協商、訴訟、提到起訴,還可以商議處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能夠 依規申請辦理協商、訴訟、提到起訴,還可以商議處理。
協商標準適用訴訟和民事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處理關于勞動仲裁,理應依據合理合法、公平、妥善處理的標準,依規維護保養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的合法權利。
第七十九條關于勞動仲裁產生后,被告方能夠 向本企業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聯合會申請辦理協商;協商不了,被告方一方規定訴訟的,能夠 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被告方一方還可以立即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能夠 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第八十條在用人公司內,能夠 開設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聯合會。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聯合會由職工監事、用人公司意味著和公會意味著構成。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聯合會負責人由公會意味著出任。
關于勞動仲裁經協商達成共識的,被告方理應執行。
第八十一條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由工作行政機關意味著、平級公會意味著、用人公司層面的意味著構成。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負責人由工作行政機關意味著出任。
第八十二條明確提出訴訟規定的一方理應自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型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申請書。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接到訴訟申請辦理的六十日內做出。對仲裁裁決情況屬實的,被告方務必執行。
第八十三條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能夠 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型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一方被告方在法定時限內批捕又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夠 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署集體合同產生異議,被告方商議處理不了的,本地市人民政府工作行政機關能夠 機構相關多方融洽解決。
因執行集體合同產生異議,被告方商議處理不了的,能夠 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能夠 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型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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