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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可申請辦理加班費賠償
2021-03-08 11:36
一、在什么情況可申請辦理加班費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公司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者行政機關勒令時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
二、加班工資付款規范
(一)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少于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規范高過勞動合同書承諾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用人公司與職工監事根據薪水團體商議明確,商議結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用人公司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三、怎么計算加班費
用人公司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薪水;
(二)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薪水;
(三)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薪水。
用人公司依規分配推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理應依據之上標準相對調節記件價格。
日夜奮戰的日工資核算:依照假期工資明確的測算數量,除于每月均值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數20、92天;鐘頭薪水的測算:日薪水除于8鐘頭。
在規章制度工作中日內請病、事假等的日工資核算:按假期工資明確的測算數量,除于產生當月的計薪日。計薪日就是指國家規定的規章制度工作中日加法律規定請假日。
申請辦理加班費賠償,是員工的合法利益,也是保衛勞動所得的方法。若用人公司托欠員工的加班工資,則員工能夠根據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利益,且能夠進一步規定企業為其違紀行為付款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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