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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欠薪沒發該怎么辦
2021-07-20 16:30
用人公司托欠員工的薪水,員工有3個方式能夠規定付款薪水:
1、員工能夠到本地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舉報;優勢:方法簡易。缺陷:全國各地稽查幅度很有可能并不是非常大;
2、能夠到本地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付款薪水。假如未簽署勞動合同書,能夠規定付款未簽署勞動合同書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欠薪明確提出的消除勞務關系,還能夠規定付款經濟補償。優勢:除開薪水外,還能夠認為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而且一般都能夠最后處理;缺陷:申請辦理勞動仲裁便是打工作糾紛案,程序流程稍多,必須 專業人員具體指導。
3、有借條的,能夠立即提起訴訟到人民法院,規定付款借條里的薪水金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我國地區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個工作行政機關有權利監督用人公司工資支付的狀況。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個人行為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規范,按國家相關要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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