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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17:54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 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 5 千元至 2 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 (注:以下簡稱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1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5 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l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第二條“根據(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2 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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