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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后工資有績效工資嗎
2022-12-12 16:34
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所在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生育津貼。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六十二條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包括了全體職工的計時工資、即將自、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產假前工資應當包括正常出勤的工資,即加班費之外的全部工資。
按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晚育的,產假視作出勤,不影響全勤評獎和福利待遇。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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