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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傷賠償標準及項目詳細說明
2022-10-09 15:52
工傷賠償標準,又被稱為工傷保險賠償規范。就是指工傷職工、工亡員工家屬依規理應享有的賠付項目及規范。沒有參加工傷險期內用人公司員工因工受傷的,由該用人公司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規范繳納費用。
法律規定
2014年前
1、行政規章:工傷保險條例。
2、規章制度:各省市、市轄區執行工傷險方法;各省市農民工工傷商業保險執行暫行規定。
2013年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到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慰問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
2、供養親屬慰問金:依照員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送給由因工死亡員工死前給予關鍵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家屬。標準是:另一半每月40%,別的家屬每人每月30%,獨居老人或是遺孤每人每月在相關規范的前提下提升10%。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慰問金總和不可高過因工死亡員工生前的薪水。供養親屬具體的范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0倍。(2010年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9109元,2009年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17175元)。
殘廢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部原因工傷事故致死的,其直系親屬享用此條第一款規定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的死亡,其直系親屬能夠享受此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工資待遇。
賠付測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工資待遇規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有傷殘津貼(按月付款)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補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二、五級、六級傷殘工資待遇規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費=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補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補貼=本人工資×60%
(注:無法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單位依照月發送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單位補充差值)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工資待遇規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停止,或是員工自己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實際規范由市、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
工亡工資待遇規范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主要規范由統籌地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發展情況要求,報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辦理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另一半=工傷職工死前本人工資×40%,別的家屬=工傷職工死前本人工資×30%
殘廢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部原因工傷事故致死的,其直系血親享有此條第一款規定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的死亡,其直系血親能夠享受此條第一款規定待遇。
因工出行時出事故或者在搶險救援中失蹤待遇規范
1、職工因工在外期內出事故或在搶險救援中失蹤的,從安全事故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薪水。
2、在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供養親屬按月付款供養親屬慰問金。
3、生活有艱難的,能夠預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員工被法院宣告失蹤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相關規定解決。
賠付新項目
工傷索賠的補償新項目有以下幾點狀況:
1、導致一般損害(沒有達到殘廢)的賠付
醫療費用、傷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薪水、交通食宿費。
2、導致殘廢的賠付
醫療費用、傷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薪水、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導致的死亡賠付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死傷補助費、供養親屬慰問金。
4、員工失蹤的現象
員工出門或搶險救援中失蹤的補償新項目,也要分不一樣實際需要來定。員工沒被宣告失蹤的,其直系血親會獲得的賠付項目有:供養親屬慰問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艱難的);員工被宣告失蹤的,其直系血親會獲得的賠付項目有:安葬費、供養親屬慰問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企業死傷工作人員一次性賠付方法
第一條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受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企業死傷工作人員,就是指無營業執照或是沒經依規備案、備案的企業及其被依法吊銷執照或是撤銷登記、備案的企業遭受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職工,或是用人公司使用童工所造成的殘廢、身亡雇傭童工。
前述列出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向殘廢員工或是身亡員工的直系親屬、殘廢雇傭童工或是身亡雇傭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付。
第三條一次性賠付包含遭受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職工或雇傭童工在治療過程中費用和一次性賠償費。一次性賠償費金額理應在遭遇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職工或雇傭童工身亡或者經職業病鑒定后確定。
職業病鑒定依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申請辦理。職業病鑒定費用由死傷員工或雇傭童工所屬單位付款。
第四條員工或雇傭童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在職業病鑒定以前開展治療過程中生活費依照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規范明確,醫療費用、陪護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及其所需要的交通出行費等費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標準及范疇明確,并均由殘廢員工或雇傭童工所屬單位付款。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費依照下列規范付款:
一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是賠付基數的1倍。
前述所指賠付數量,就是指企業所屬工傷險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遭受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導致的死亡,依照上一年度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0倍支出一次性賠償費,并依據上一年度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它賠償費。
第七條企業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殘廢員工或是身亡員工的直系親屬、殘廢雇傭童工或是身亡雇傭童工的直系親屬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理應勒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殘廢員工或是身亡員工的直系親屬、殘廢雇傭童工或是身亡雇傭童工的親屬就賠償金額與用人單位產生異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解決。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出臺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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