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病事假被辭退 公司解除合同違法
2022-09-20 15:42
案情簡介 李某于2003年8月起進到上海某配貨公司工作中。彼此續期過一份限期自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同一年3月29日起,李某因生病至醫院看病醫治,并相繼將病事假醫療證明交到企業。5月11日,企業以終止合同為理由向李某傳出退工證實。5月23日,李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公司撤銷退工單,修復彼此勞務關系,需要支付病假工資。該監察委員會做出裁定:企業應付給李某病假工資281.86元;對張某的別的要求不予支持。仲裁費300元,由當事人各擔負150元。李某不服氣法院裁判,訴至人民法院規定處理。法院判決書 法院認為,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職工生病或是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里的,用人公司不可勞動合同解除,而應該將合同書順延至這種情況完畢。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書至2005年3月31日到期,但李某自2005年3月29日原因生病醫治尚在醫療期限內,故彼此之間的勞動合同書理應順延至李某醫療期完畢。李某在今年8月19日醫治,然后由醫師出具了歇息一周的醫療證明后,未在再次醫治,可以看作李某病癥已治愈,其醫療期應當同一年9月2日完畢。該企業在李某診療期限內做出退工確定停止彼此之間的勞動合同書,欠缺法律規定,應予以撤消。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消用人單位所作出的退工確定,彼此勞動合同書順延至2005年9月2日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張某的病假工資3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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