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
2022-09-19 16:17
(一)員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持續假期在6個月以下的,企業應按以下規范付款病癥假期薪水: 1. 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4年,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4年未滿6年,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意8年,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員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持續假期超出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標準是: 1. 連續工齡不滿意1年,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意3年,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本人工資按員工通常情況下實得的工資70%測算。 (三)員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假期期內工資待遇小于本公司月平均收入40%的,按本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計發。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小于當地在職員工按時經濟困難補助標準的,按在職員工按時經濟困難補助標準發送給。 員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假期期內工資待遇高過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發。 (四)公司可依據上述精神實質,制定本企業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管理條例。公司現行標準方法計發待遇規范高過本規定的,可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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