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過病事假能不能再享有帶薪年休假
2022-09-19 16:09
王某系蒼山縣某單位職工,已經在該單位上班了8年,今年初因病請假45天。近期,他向企業提交申請規定享有帶薪年休假,但是該企業人力資源部告之王某,以其已經在今年初請過45天病事假,故不會再享有帶薪年休假。迫不得已,王某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投訴規定享有帶薪年休假。 仲裁委經審理覺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的規定:“員工總計工作中己滿1年未滿10年,年假5天;己滿10年不滿意20年,年假10天;己滿20年,年假15天。”第4條的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曾經的年假:(一)企業員工依規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二)員工請事假總計20天左右且企業按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總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未滿1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以上;(四)總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0年不滿意2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以上;(五)總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以上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以上。”盡管連續運行8年王某已請過45天病事假,但不得超過2個月,在今年的應當享有5天帶薪年休假。在仲裁委的調整下,該單位準許了王某帶薪年休假申請的。吳云鳳 王時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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