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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安全事故損失賠償糾紛案幾個難題
2022-09-13 16:11
安全事故損失賠償糾紛案件因為案件較獨特,在很多方面法律法規并未做明文規定,所以在工傷鑒定、賠償金額計算及承擔責任的擔負等多個方面有很多難題有待商榷。妥善處置該類案子,對維護保養職工的合法權利,維護穩定,推動工業社會穩定發展擁有重要意義。小編融合審理實踐活動,想跟在該類案子的審理實務中遇到的難題作些研究。
一、工傷的認定及應用領域
訴訟中經常會出現被告人否認上訴人所受傷歸屬于工傷事故的現象,其原因基本上都是與上訴人并沒有工作合同、上訴人工作中時間較短或是上訴人所受傷是本人或第三人導致這些。受害者受到損害是否為工傷事故關系著案子的處置結果,由于安全事故損失賠償與一般的人身損害的額度及責任承擔規范不一樣。一般的人身損害義務由過錯方負責,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的次序擔負,雙方無過錯責任的,按平等原則分攤。而安全事故損失賠償則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在用人公司沒有參加商業保險時由單位擔負所有承擔責任,不因用人公司有無過錯責任為條件,只需認定其危害歸屬于工傷事故就可以。因而評定受害者所受損是否為工傷事故,是解決案子的重要環節之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一)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二)上班時間前后左右在辦公場所內,從事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結束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三)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事件的;(四)患職業危害的;(五)因工作出門期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害或是出事故失蹤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其他情形。理應視作工傷的情形有:(一)在作業時間與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過程中受傷害的;(三)員工原在部隊投入使用,因戰、因公負傷傷殘,已經取得改革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公司后舊傷復發的。員工有第(一)、(二)項情況的,按有關規定享有工傷保險賠償;員工有第(三)項情況的,按有關規定享有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賠償。不可定性為工傷事故或是視作工傷的情形有:(一)因違法犯罪或是違反治安管理死傷的;(二)喝醉造成人員傷亡的;(三)自虐或是自殺的。員工產生事故傷害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用人公司沒按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一年內,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審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工傷鑒定的決策,并通知函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和該員工所屬單位。員工因工受傷,經醫治傷勢比較穩定后存有殘廢,危害勞動能力的,理應開展職業病鑒定,職業病鑒定是體現工作功能問題度與自理能力阻礙水平的級別評定。工作功能問題分成十個工傷等級,最嚴重的為一級,較輕的是十級。自理能力阻礙分成三個級別:日常生活徹底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絕大多數不能自理與生活一部分不能自理。職業病鑒定由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向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提交申請,同時提供工傷鑒定確定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資料。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接到職業病鑒定審核后,理應因其創建的醫療服務專家組中隨機選擇三名或是五名有關權威專家構成專家團,由專家團明確提出鑒定評語。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依據專家團的鑒定評語做出工傷職工職業病鑒定結果;如果需要,能夠授權委托具有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幫助開展相關臨床診斷。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理應在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辦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職業病鑒定結果并及送到申請鑒定單位和個人。法院在認定工傷特性時,不但可以從客觀事實層面掌握,而且還要從以上程序流程層面進行核查,如果發現受害者并未申請工傷認定和職業病鑒定,應告之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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